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6月26日讯,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刚刚在国新办发布会表示,将“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作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原则之一,既是促进民营银行科学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确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保障。
尚福林称,具体表现在:
首先,这是银行有效管理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市场铁律,银行赚钱之后由股东获利,存款人不可能再分享;在银行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自然也就不能由存款人吃亏认赔,股东应有责任分担风险。
第二,这是银行应对危机的必备工具,也是国际通行要求。订立“生前遗嘱”,按照行业说法就是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也就是银行必须事前明确,出现危机之后,先由股东自我救助,努力恢复正常经营;如果全面恢复正常经营无望,应该通过业务模块分拆等方式,确保其主要服务功能得以持续。这一制度安排的核心要求就在于,银行股东要在银行从生到死的全过程,承担风险责任。
第三,这是民营银行进行市场增信,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民营银行建立股东承担剩余风险制度之后,就在存款保险制度基础之上,为存款人增加了股东保护,这将明显增强存款人的安全感,增强客户吸引力。
此外,存款保险加上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双重防护安排,客观上能够避免民营银行客户过度集中,有利于民营银行将服务重心聚焦于小微企业、“三农”、社区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促进民营银行探索创新特色化经营模式。
发稿:张莉/曹敏慧 审校:张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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