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是英国《大宪章》签订整八百周年的纪念日,英国首相卡梅伦与伊丽莎白女王等政要和王室成员出席纪念仪式。而在中国,有关《大宪章》的讨论也相当热烈。
《大宪章》是一份内容丰富的文件,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国王财政征收权尤其征税权的限制,它奠定了“无赞同不纳税”原则,也就是协商纳税原则的基础。
《大宪章》时期,英国社会是典型的封建社会。而欧洲封建社会的特点,就是作为大领主的国王和作为其封臣的贵族之间,是一种彼此以权利义务纽结起来的契约关系。作为大贵族和领主的国王,要给追随他的贵族封授土地,而从国王那里获得土地(采邑)的封臣,则有义务给国王交纳租税,提供军役服务。国王的封臣同时又可作为领主将自己的土地封授给更小的封臣。这一切都是由契约决定的。但是由于国王与贵族之间力量对比经常发生变化,影响到国王与贵族之间作为惯例存在的契约,影响到彼此权利义务的边界划分。
在《大宪章》之前,国王向贵族征收的税收,主要有丹麦金、盾牌金、协助金、以及类似遗产税和继承税以及改嫁税之类的征收。英国历史上的丹麦金是向入侵的丹麦人缴纳的贡金,从公元991年开始征收,税率由国王决定,按照土地面积不定期征收。盾牌金也叫免役金,按照中世纪的传统,国王的封臣每年要服骑兵兵役40天,如果封臣不能亲自服役,则可以缴纳免役金也叫盾牌钱作为替代,大体上相当于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中的免役钱。协助金是向国王领地上的自由民按照财产征收的任意税,相当于给国王的一种“礼物”,用于国王的紧急财政需要。
到了约翰王执政的时候,由于国王好战成性,挥霍无度,这些税收无论种类还是征收数量都突破了历史惯例,征收手段也无所不用其极。1205年他颁布规定,凡十个骑士必须出一名骑士,费用由其他九个骑士负担,违者罚款;约翰王之前,地产税的征收从未达到王室收入的两倍,而约翰王时则达到了三倍;他囚禁犹太人以勒索钱财,一位不服从的犹太商人,每日被敲掉一颗牙齿,终于在一星期后屈服淫威交出财产;寡妇如果想保全自己的嫁妆并自由改嫁,也需要取得王室的许可,缴纳一笔费用,就像中国历史上的妓女赎身;约翰王在位17年,征收盾牌金11次,也达到了历史的顶峰。由于巧立名目,加重征收,约翰王一度成为历史上最富有的统治者。有了钱的约翰王就发动更多的战争,而更多的战争则浪费更多的钱财,使他不得不巧立名目开征新税,提高已有税收的税率。
约翰王的穷兵黩武和无度征收,引起贵族们的强烈反感,最终贵族们宣布停止对国王的效忠,武装反叛,迫使国王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是一份自由宪章,其第一条即宣布:“我等及我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我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最后一条再次强调:“我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坚决昭告全国:英国教会应享有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将如前述,自我等及我等之后嗣在任何事件与任何时期内,永远适当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利与让与,我等参与承诺之男爵俱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
自由需要强有力的保障,而对自由的最好的保障就是对于财产权的保障,而对于财产权的保障必然要求限制王权的征收行为对财产权的侵蚀。《大宪章》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国王征收行为的限制。
《大宪章》第2条设定了领地继承税的限额,第7条明确保障孀妇的财产权不受侵犯,第12条指出,如无全国公意许可,不得征收除三种情形之外的任何免役金与贡金,第14条进一步明确获得公意许可的相关程序:“凡在上述征收范围外,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金,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送达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40日,此外,我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我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由此可见,《大宪章》确立的征收原则是协商的原则,也就是后来人所共知的纳税人同意的原则。未经公意许可,未经纳税人同意,国王不得征税,而为了得到公意许可,必须通过有章可循的程序,召集利益相关者进行议决。当然,此处的征税还限定在贡金与免役金这类较为狭小的范围内。而随着历史的发展演进,进行限制的范围被突破扩展。后来,国王或政府开征一切新税,都必须获得公意许可,得到纳税人赞同。
当然,《大宪章》协商征收,同意纳税原则的贯彻实施,并不一帆风顺。《大宪章》签署以后,也经过数次的修改,有些修改体现了王国的利益和意志,限缩了臣民的权利。但《大宪章》后的国王即位时往往要郑重承诺遵守《大宪章》的规定,《大宪章》一直是人们约束和限制国王及其政府的有力旗帜。为了将《大宪章》所承诺的协商征收、同意纳税贯彻下来,此后又建立了议会,让议会作为民意机构,代表人民,与王国及其政府进行协商,表达对征税的同意权。这正是今天税收法定主义的渊源。而在历史实际演进中,坚持无赞同不纳税原则,坚持税收法定原则,英国人民和国王及政府进行了长期的博弈,期间查理一世国王甚至因为破坏这个传统而被送上断头台。
《大宪章》尽管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英国历史上的所有大问题,但是它是人类历史上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对于中国今天的现代化、法治化建设,也有重大的启发、借鉴和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