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先生一行人在参加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的赴欧法律考察团,临登机时却被汉莎航空公司以“涉嫌骗签”为由拒绝登机,经过两天交涉,第三天缴纳改签费用才最终成行。事后,王先生将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告上法院。今天上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汉莎公司的行为是遵从法国大使馆的建议,难以认定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因此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是北京的一名律师。2013年6月,王先生报名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的赴欧法律考察团。王先生等一行人申请了申根商务签证,并向法国驻华大使馆陈述是计划参加由法国公证人最高理事会组织的为期7天的会议,获取了申根签证。
2013年10月26日一早,王先生随考察团成员一起在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汉莎公司的值机柜台办理了当天北京飞法兰克福、法兰克福飞维也纳的联程航班登机牌及行李托运手续,并通过安检,到达登机口候机。
据王先生讲,就在登机开始时,汉莎工作人员以签证有问题为由拒绝其一行人登机,双方一直交涉到晚上5点多,“被告始终称在与法国大使馆核实我们的签证情况未果,让我们继续等消息。”
王先生一行于当晚自行组织入住酒店,第二天继续交涉。直到10月28日上午,为不影响后续计划,他们被迫放弃了奥地利的行程,在向被告支付机票改签手续费后,方才成行。为此,王先生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中国日报》中文版和英文版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汉莎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在临登机时,该公司接到法国大使馆的通知, 说原告可能存在骗签行为,原因是申请签证时原告陈述的是7天会议,但实际上绝大部分行程是在旅游。“我公司不允许原告登机是基于法国大使馆的决定。”
后鉴于原告一行的身份、职务以及为避免事态恶化,法国领事决定允许原告一行继续后续的旅游行程。2013年10月28日,原告一行支付改签手续费后继续了行程。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签证问题,法国驻华大使馆基于欧盟法律,建议被告拒绝原告登机,虽然法国驻华大使馆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决定允许原告等人继续后续的旅游行程,但根据上述事实,法院难以认定被告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中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记者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