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同深圳市卫计委印发了《深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深财社 〔2014〕96号),于2015年1月1日设立“深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基金的设立和筹集。基金由市政府组织设立,资金来源于政府投入、社会募捐等,将市红十字会管理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和各区红十字会现存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并入。市财政部门参考深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规模,结合基金募集、结余等情况,将对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基金救助对象和范围。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我市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捐款人指定给予资助的患者。基金除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外,经市政府批准,可统筹用于支付重大传染病、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造成的急危重伤病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需应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和急救规范,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
三、基金支付。出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急救情况,由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急救费用,并于每年1月和7月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提交前半年的支付申请和患者身份确认资料等证明资料。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学、财务专家组成第三方审核小组,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鉴定,符合支付要求的,直接办理支付手续。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四、基金的监督管理。基金由政府部门代表,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联合成立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的财务预决算,监督基金运行,以及审定、发布年度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等。根据《预算法》及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分别用于接受社会捐赠和拨付救助费用。社会捐赠先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属定向捐助的,由市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置换安排,并及时划转至支出户;属非定向捐助的,由市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置换安排,并根据救助费用发生情况,定期划转周转金至支出户。
基金的成立,一是对全市医疗保障及救助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了“一站式”结算服务,以往多头管理、救助资源分散、支付手续繁琐的问题将有效改观,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医疗保障和救助体系。二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涵盖所有类型医疗机构,不分公办民办,此举将有效避免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费用问题产生推诿、延误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三是应急救治的标准和规范,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此举将有关规范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治诊疗行为,避免“应救不救”或过度医疗,充分保障患者的权益并解决以往救助费用支付边界不清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