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此,地方政府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管理文件均已出台,为今年1.6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铺平了道路。
根据新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发债只有一种形式,即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又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弥补赤字;而专项债券则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主要是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筹集资金。
据记者了解,2015年,36个地方政府(包括5个计划单列市)拥有5000亿元一般债券、1000亿元专项债券发行额度,此外财政部还下达了1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因此今年地方政府预计将发行总额高达1.6万亿元的债券。
此次《办法》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市场普遍认为,专项债是监管层通过债券市场管理化解地方债难题的又一有力举措,未来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或将通过专项债券作为主要偿债渠道。
“简单地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介绍,这将是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专项债券。在专项债券发行之前,财政部出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政府发行行为,很有必要也很及时。
“发债主体层级高信誉好,还债又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应该说专项债券的安全性还是比较高的。”白景明解释说,专项债券有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而且公益性项目建成后,也会带来一定的收益,偿债的资金是有保证的。同时,按照不同的用途和属性,对地方政府债券分别纳入相应的预算,进行分类管理,是按照新预算法规定依法理财的具体体现。
《办法》规定,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白景明表示,总体来看,专项债券发行与一般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方式基本相同,都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操作,并特别强调由地方政府自发自还,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清晰。
在投资者范围方面,《办法》要求,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对此,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赵全厚表示:“以前地方政府融资很多项目以商业银行信贷为主,也包括表外业务的影子银行,这些都是受储蓄制约的。融资平台风险大,也是因为银行 短平快 的特点。这次尽可能让机构投资者购买,鼓励中长期资本投资政府债券,能够保证在5至10年之内,和较长期的项目建设进行期限匹配。积极利用中长期资本是该《办法》的一个亮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般债券期限1年、3年、5年、7年和10年基础上,专项债券期限增加了2年的期限,选择灵活度更高。《办法》规定7年和10年期专项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此前一般债券这一比重是60%。
赵全厚认为,规定7年和10年期债券合计发行规模不超过50%,主要是因为在利率下行阶段,中长期资本相对不足。加之很多项目是1至3年期的,竣工以后就有收益了,所以要短期和中长期搭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