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3月30日就《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各保险公司发函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规定,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或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不符合规定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而且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资本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保险公司应遵循 足额、安全、稳定 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保监会制定了该《办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从而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且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此外,存放银行不得与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且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除应将资本保证金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外,保险公司应当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存放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符合规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