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网站周二(17日)发布了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以及《关于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文发之日起,进入偿二代过渡期,保险公司自2015年1季度起,编报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
一位大型券商非银金融分析师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有效识别优劣公司,推进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一旦实施,是否会“鞭打快牛”,对已有的四家上市保险公司带来冲击?答案是否定的。偿二代一旦实施,将利好上市险企。
所谓“偿二代”是相对于“偿一代”而言的。中国保险业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偿一代”)始建于2003年。目前,“偿一代”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如风险种类覆盖不全面、资产负债评估和资本要求与风险相关度不高等,日益难以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不同于现行的“规模导向型”资本监管思路,“偿二代”将转变为“风险导向型”。业内人士分析称,此前不管保险公司规模如何,经营模式如何,投资渠道如何等都是按照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来衡量,但在“偿二代”的监管体系下,会有所区分。
《通知》规定,在过渡期内,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偿一代)和偿二代并行,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按照偿一代和偿二代标准编制两套偿付能力报告,保监会以偿一代作为监管依据。
《通知》明确了各项监管规则在过渡期内的适用要求和具体标准,包括寿险合同负债的折现率曲线、巨灾风险因子和计算模板、利率风险不利情景、压力测试的必测情景以及需要编报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等。保监会将于2015年首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过渡期内监管评估结果暂时不与资本要求挂钩。
《通知》强调,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应当成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财务、精算、风险管理、投资、业务和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偿二代试运行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研判偿二代对公司战略规划、管理流程和产品结构的影响,积极调整公司的经营策略、组织架构和信息系统,尽早达到偿二代全面切换的条件。
保监会一位高层近日也在公开场合表示,2015年起随着市场化改革程度加深,偿二代试运行将在2015年内落实到位,2016年全面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