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对单一投资者的个体保护又进一步。在中国证监会拟推出行政和解试点的基础上,其核心制度——行政和解金制度近日发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制度直接关系到受损投资者获取补偿的实际效果。
1月9日,证监会发布了《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和解金办法》),行政和解金的来源、管理、使用、补偿程序、监督机制等规则得到明确。在业内看来,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说,规范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与使用是很有必要的,这是行政和解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重要一步。从内容来看,该办法也确实体现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比如,规定在制订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时,按照向个人投资者倾斜的原则,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受偿比例作出不同安排。
剩余和解金“上缴国库”存疑
行政和解金是指,证监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与涉嫌违法违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就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有业内人士表示,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若有剩余,应当划拨给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不应“上缴国库”。
所谓行政和解金是指,证监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与涉嫌违法违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就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
据此意见稿规定,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的原则,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因行政相对人行为所受损失;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和解协议所涉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申请使用该行政相对人所交纳行政和解金对其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此外,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上缴国库,有效防止行政和解金挪作他用的情形,坚决执行行政和解金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的制度原则。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若有剩余,应当划拨给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不应“上缴国库”。实际上,目前股市上将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做法是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这种做法有必要予以纠正,尤其是不能将这种做法延伸到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中来。
突出保护个人投资者
一方面,确立了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作为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履行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职责,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对行政和解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行政和解金的安全。另一方面,明确了行政和解金的使用程序。征求意见稿明确,由保护基金公司负责制订和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在制订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时要重点关注个人投资者的损失,可以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受偿作出妥善安排。
为了控制管理风险,在保障安全、公平的前提下使用行政和解金对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作出补偿,征求意见稿对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作了规范。
一方面,确立了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作为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履行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职责,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对行政和解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行政和解金的安全。具体来看,一是保护基金公司不得混同不同和解案件的行政和解金,不得使用特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所交纳的行政和解金对因其他案件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作出补偿;二是保护基金公司在使用行政和解金对投资者作出正式补偿之前,应当保证行政和解金的安全,行政和解金的运用应当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证监会、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另一方面,明确了行政和解金的使用程序。征求意见稿明确,由保护基金公司负责制订和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在制订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时要重点关注个人投资者的损失,可以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受偿作出妥善安排。具体而言,如果行政相对人全面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的,证监会应当及时通报保护基金公司,保护基金公司收到通报后,应当尽快制订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保护基金公司制订的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应当载明有资格获得行政和解金补偿的投资者范围、向适格投资者发出补偿通知的程序、投资者申请行政和解金补偿及其资格审查的程序、行政和解金的具体分配方案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保护基金公司在制订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时,可以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按照向个人投资者倾斜的原则,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受偿比例作出不同安排。对个人投资者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其受到的损失为限。对此,有分析人士表示,由于个人投资者也包括了大户与超级大户,加上“原则上”的提法有其灵活性。因此,在这一条款上有必要突出优先补偿中小投资者。
行政和解金监督制度建立
针对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活动,该制度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首先,确立了证监会与财政部的双重监督体系,确保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公平、公正。其次,明确了保护基金公司的信息报告与披露义务。再次,加强了保护基金公司的内部规范要求。
针对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活动,该制度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首先,确立了证监会与财政部的双重监督体系,确保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公平、公正。征求意见稿规定,证监会、财政部对保护基金公司管理行政和解金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基金公司每年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专题报告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具体情况。
其次,明确了保护基金公司的信息报告与披露义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保护基金公司可以就补偿方案内容以适当形式征求投资者的意见;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执行完毕后30日内,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告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执行费用支出情况;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执行完毕后90日内,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就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编制专门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再次,加强了保护基金公司的内部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制订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报证监会和财政部备案;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制订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护基金公司在制订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时,可以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按照向个人投资者倾斜的原则,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受偿比例作出不同安排。对个人投资者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其受到的损失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