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提出了“八项责任”,从信托设立、内部管理,到公司股东、行业群体和外部监管等方面都提示了信托公司的责任定位。讲话发布后,在信托业界引发热烈讨论,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中铁信托研发部负责人陈建超以及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陈进等业内人士。
记者:2013年,杨家才提出了“八项机制”(俗称“杨八条”),为信托公司加速转型及化解风险、实现平稳过渡打下了基础。从“八项机制”到“八项责任”,有哪些变化?
邢成:“八项责任”是对“杨八条”以及“99号文”(即《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诠释和细化。从理论深度,到历史的援引,再到现实的操作,对引导整个信托行业发展的思路作了清楚的描述。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下,如何把“99号文”、“八项机制”真正落实,主要的落脚点就是“八项责任”。
陈建超:2014年,“八项机制”均在有条不紊的建设当中,信托行业成功地抵御了五期叠加的风险,实现了平稳增长,信托管理资产规模突破13万亿元,为信托受益人创造的收益创出历史新高,信托制度优势进一步显现。2014年信托业年会提出的“八项责任”则是着眼于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为构建信托公司稳健经营、合规经营、持续经营的金融第二大子行业的行业地位而提,“八项责任”希望通过信托公司自身的强基固本,使信托公司的发展回归常态,主动担当发起人,为财产保值而受托,为财产传承而受托,为迎来信托业的春天而受托。
陈进:从“八项机制”到“八项责任”,规范促进信托行业稳健发展与转型的理念一脉相承,在内容上逐步深化、逐步递进,为信托业的转型保驾护航。
记者:“八项责任”明确了哪些责任?
邢成:“八项责任”既包括微观层面的经营责任,又包括了中观和宏观层面的行业责任和监管责任。
在微观层面,“八项责任”明确了受托责任和机构责任。其指出,信托公司要尽到设立责任、营销责任、管理责任、信息披露责任等,明确“卖者尽责”的定位,毕竟获得委托人的信任是信托业务开展的关键,而严格履行受托责任才是获得委托人信任的前提。
在中观层面,“八项责任”强调了股东责任、行业责任、监管责任。其中股东责任已经超越微观层面的业务操作,做了细化的界定,其强调股东要维护和尊重公司独立性,看管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承担风险损失,承担恢复与处置计划安排等责任。过去常有一种误解,即企业股东把信托公司看作下属部分,而如今要求股东不能把信托看成毫无独立性的机构,要求股东很好地履行责任,同时又不能越权,不能违背公司法,不能侵害信托公司独立性。
在宏观层面,“八项责任”提出面对新常态,经济增速减缓,信托公司业务发展速度也随之减缓,这是必然的。更主要的是信托公司的发展要告别疯狂年代,回归理性成长,保持成熟稳健的发展。上述讲话提到信托公司发展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是增值阶段,第二个是保值阶段,关键在于发挥信托独立性优势,第三个是传承阶段,能破解富不过三代的“怪圈”,实现代代传承。对阶段的划分,就很好地解释了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盈利模式为什么需要转型创新、升级换代。
陈建超:“八项责任”的提出为信托业发展搭建了理论框架,从而使信托发展由自发式、野蛮式生长转变为在顶层设计框架下的常规式平稳发展。信托公司与投资者受托关系明晰,信托公司与合作者权责关系清晰,避免了目前转型中的迷茫和焦虑。通过信托公司内生增长机制的建设,可赢得良好的行业声誉并体现更大的社会责任。
陈进:受托责任是内核。我国信托业长期被困于刚性兑付的魔咒中,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对信托公司应承担的受托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既没有立法的规定,又没有司法判例的支撑。明确受托责任、理清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责任界限是行业成功转型的基本保障。
维权责任落实的路径之一是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信托登记是信托产品和信托财产公示的基础,在法律层面的信托登记制度缺失的背景下,建立行业层面的登记制度并辅以司法实践的认可,可以有效促进信托业务领域的拓展。
机构责任主要与评级制度相联系,也是对分类经营机制和监管评级机制的落实。行业责任侧重于作为一个金融子行业的信托业要担负的责任,与其相关的是信托保障基金制度,通过建立一种互助性的基金以应对行业的风险,维护行业的稳定,承担行业责任。
记者:“八项责任”对信托机构有哪些影响?
邢成:对于机构来说,68家信托公司目前已分化明显,一些行业内领先的机构,在“99号文”出台之后就闻风而动。目前,很多机构的创新和转型业务已经在有序开展,例如注册子公司、推出私人财富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设立养老基金、公益信托基金等。但其他信托公司仍在犹豫观望,这些公司可以说已经落后于形势要求,落后于“八项责任”的目标,如果不能奋起直追、突破现状,必然被进一步边缘化。
在业务影响方面,那些无所不为的、继续办金融超市的信托公司,将来肯定会受到约束。原因在于,机构分类评级经营后,审批准入门槛提高,这将使资质不高的公司难以开展更多业务。另外,目前大多信托公司依赖于债权贷款,这和未来的创新转型要求是不相符的。现在就有规定,信托公司当期受托资产余额中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总规模的30%,以后这个口子会越来越窄,这就会使贷款业务受到冲击。
陈建超: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自2008年的8900亿元迅速增长到2014年11月的13万亿元,归因于信托行业对制度红利的及时把握,而2013年至2014年行业的迷茫也归因于制度红利的衰减和消失,这种制度红利下的高速发展使信托业自身持续发展的基础建设被忽视,创新以及转型动力被压制。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资产管理市场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信托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已然转化。本次“八项责任”就是希望通过信托公司自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合规体系的建设,为信托行业未来发展形成创新驱动的内生动力,进而发挥信托的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创新的优势,发挥信托行业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