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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念斌,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福建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人,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平潭县检察院批捕,2014年8月22日,无罪释放。
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二审无罪赔偿、违法使用警械赔偿
赔偿请求:
1. 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89025.15元;
3. 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
4. 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
5.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包括请求人被四次判决死刑的精神抚慰金500万元,父母双亲因这起冤案致死的精神抚慰金500万元);
6. 赔偿八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包括为购买实验鼠药前往安徽、河南、武汉、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费、住宿费;辩护律师50余次来闽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10次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鉴定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前往香港求助鉴定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八年来亲属前往北京控告、申诉30次的交通费、住宿费;控告申诉材料的打印、复印、邮寄费等);
7. 赔偿请求人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
8. 赔偿申请人家属八年租房费用38.5万元;
9. 赔偿申请人的姐姐念建兰申冤八年的误工费60万;
10. 赔偿申请人的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元。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 (赔偿申请书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