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3年起,周建华先后担任南昌市西湖区委书记、东湖区委书记,南昌市委常委、秘书长、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新余市委副书记、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其中不乏手握人、财、物大权的地方要职。
经法院审理查明,周建华先后95次收受贿赂,共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人民币1006.3114万元、美元1.2万元、港币15万元、金条3根(各重50克)以及价值人民币23.58万元的财物。其中,受贿财物中的90%发生在2008年至案发时任职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仅新余市某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付某一人所送贿赂款就达770万元。
“认为人大主任是二线职务,权力不大,工作不多,养养身体,享受生活。2009年后三年,是我认识新余个体老板最多的三年,也是我私欲熏心的三年。”周建华在自我检查中这样写道,“刚开始的交往,个体老板是有目的的、主动的,我是被动的,后来关系密切后,双方的交往目的性趋向一致,都是为了牟利……”
据办案人员介绍,周建华为他人谋取利益,往往采取“打招呼”的方式,通过这一方式,他在干部提拔、工作调动、工程承揽、酒店建设、矿山纠纷、诉讼案件等方面频频“出手”。
对于这一做法,在庭审过程中,周建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不同观点。“打招呼就说明那些单位与周建华没有隶属、制约的关系,就不能说周建华利用职务便利。”其辩护律师认为,法庭应对此进行甄别,对那些周建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指控,依法不予支持。
公诉人则认为,收受他人贿赂后再“打招呼”帮忙,恰恰是周建华实现权力变现的隐性手段,本质上还是权钱交易,如果没有职务上的权力支撑,“打招呼”也就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