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2月25日讯, 保监会周三(24日)发布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较此前《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了不少关于投资管理的内容并提高风控要求,其中还要求封闭式投资组合需计提风险准备金,养老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展通道业务。
**封闭式投资组合需计提风险准备金**
《通知》显示,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对封闭式投资组合按管理费收入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总额达到养老保险公司上年度管理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总规模的1%时,不再计提。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弥补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所有封闭式投资组合终止时的本金亏损。风险准备金可以参与流动性资产、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等保监会允许的低风险投资。
而此前的《暂行办法》则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范围。
**养老保障管理业三种形式**
《通知》显示,所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
而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为单一团体委托人办理单一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团体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三)为多个个人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采取形式(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采取形式(三)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
**另类金融产品的投资不超过产品封闭期限3倍**
《通知》规定,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类型,包括开放式投资组合和封闭式投资组合。其中,开放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封闭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封闭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不得提前申请赎回。
基于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原则,封闭式投资组合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另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期限应不超过产品封闭期限的3倍;封闭式投资组合通过具有发行保险资管产品资格的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不受此期限限制,由封闭式投资组合的发行人和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构协同解决产品的流动性。
**明确非标投资要求**
《通知》规定,封闭式投资组合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养老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应向购买客户主动披露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品种、基础资产、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流动性管理策略、主要投资风险等。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及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
**明文禁止开展通道业务**
《通知》规定,养老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展通道业务。通道业务是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投资项目和客户资源主要由同一第三方提供、保险公司仅提供通道服务的业务。
**年度新增业务规模应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
《通知》指出,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合理控制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业务规模,年度新增业务规模应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
纳入偿付能力监管的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闭式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溢额的10倍;不纳入偿付能力监管的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闭式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公司净资本的10倍。
其中,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是指产品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销售给个人客户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李书成/陈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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