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2月24日讯,昨日晚间,上海家化(600315.SH)发布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指公司信披违规,上海证监局将对上海家化公司及时任高管予以相应处罚。知名证券律师宋一欣律师和厉健律师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上海家化信披违规免于处罚概率几乎为零,待处罚决定正式作出后,投资者可起诉索赔。
2014年12月23日上午,有媒体报道上海家化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消息,下午上海家化股票紧急停牌,当晚公司发布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至此,历时一年多的调查终有定数。
上海监管局查明,上海家化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08年,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长葛文耀安排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同时成立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实际管理沪江日化。在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上海家化时任副总经理宣平同时兼任沪江日化管委会成员,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在上述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2009年3月至12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81亿元,占上海家化当年净资产的 25.64%,上述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已分别达到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标准,但上海家化对于与沪江日化构成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均未予以披露。
上海家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上海证监局拟对上海家化予以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拟对时任高管分别处以警告及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可以基本认定上海家化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在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权益受损投资者可向上海二中院起诉上海家化索赔损失。
厉律师进一步表示,根据处罚告知相关内容及过往维权案例,上海家化免于处罚概率几乎为零,早在一年前上海家化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时,其已经开展股民索赔预登记,正式处罚决定作出后,将在第一时间代理股民起诉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暂定为: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间买入上海家化股票,并在2013年11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发稿:邓轶/何巨骉 审校:曾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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