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条例征意见截止
吁取消社会抚养费
早报记者 赵孟
社会抚养费存废之争引发法律界关注。
12月20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征求意见截止日, 来自北京、浙江、河南等地的14位律师联名致信国务院,建议尽快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早报记者在联名信中看到,律师的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启动程序评估社会抚养费征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公众造成的伤害;二、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修改法律中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三、建议尽快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收费性质存争议
“在政策调整期发出我们的声音,对于政策的走向会起到积极作用。”律师吴有水告诉早报记者。
多名律师表示,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性问题有可讨论的空间,虽然社会抚养费征收逾30年,但其究竟是罚款还是行政性收费,在法律界仍存争议。
此外,一些律师还认为,社会抚养费表面上处罚父母,实际上直接侵犯了儿童权利。“拿走家庭多年的收入,婴儿出生后奶粉钱、适龄儿童入学受教育权利受到影响,违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师李长青说。
经济学者也曾建议废除
11月20日,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送审稿起草说明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自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卫计委报送的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来,有关社会抚养费的讨论持续发酵,包括黄细花在内的6名人大代表建议废除,随后多位人口经济学者撰文建议废除社会抚养费征收。早在2012年7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就意识到社会抚养费的诸多问题,联名15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其中建议之一就是取消社会抚养费。
据新华社报道,送审稿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统一了征收标准,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