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冤案的标准,不能设在呼格案那样的“真凶落网”的基础上,否则就是害了中国法治,而是应建立在更高的“疑罪从无”的标准上。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就像在狂涛中颠簸的一叶小舟,连他自己也说不清天与水之间的差异。”这句话出自当年《呼和浩特晚报》中警方侦破“四·九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图案)的报道。一起杀人案,报道却故做文艺腔,如今看来透着有罪推定的蛮横。
好在,我们终于等来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无罪。
这一天,距离呼格被杀已经过去18年,距离2005年赵志红自认是“真凶”也已经过去了9年!这八九年时间里,家属不断鸣冤,律师反复申诉,法学家频频上书,媒体不懈追踪,更有无数公民不离不弃的挂念。所有人有一个朴素的想法:这么一件明摆着的冤案,不可能得不到解决。
如今,虽然法律还了呼格一个公道,但事实上,据新华社披露,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已经认定呼格案属冤案,为什么迟迟没有启动再审程序?之前,自治区高院一直否认“存在阻力”,那么有必要解释:何以25天就完成再审的案子,却拖了9年?
目前,自治区公安厅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警员。我们希望相关问责、调查能被置于公众看得到的地方,不要像之前的“张高平叔侄冤案”那样,公众一致要求追责“女神探”聂海芬,结果却是今年4月浙江省高院对外称:冤错案件都已经得到纠正,“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都是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
按呼格案25天就完成再审的“速度”计算,上周末最高法已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的聂树斌案,距离案情逆转恐怕也不远了。“即从巴峡穿巫峡,便下襄阳向洛阳”,疑案、积案少一个,则中国法治进一分;冤案的及时平反,应该成为“新常态”,不再是一种偶然。
在这样的转折时刻里,我们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喜的当然是无辜者得清白;但也有“忧的一面”:呼格案、聂案是由于“真凶落网”,冤情实在太明显了,并且延宕了八九年时间,长期吸引了太多的舆论火力,以至于很多冤案反衬得无关紧要,甚至被暗渡陈仓了。一旦两案被妥善解决,公众是否有“天下太平”的错觉?景阳冈上是不是就没有老虎了?
应该有这样的法治常识:平反冤案的标准,不能设在呼格案那样的“真凶落网”的基础上,否则就是害了中国法治进程。事实上,这次内蒙古高院的无罪判决,根本没有提到所谓“真凶”赵志红,呼格被改判无罪是因为当初的证据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呼格的无罪不是以认定赵志红是凶手为前提的。
今年,经法院判决无罪的命案还有:贵州张光祥抢劫杀人案、珠海徐辉强奸杀人案、海南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甘肃陈琴琴故意杀人案、甘肃任明芳故意杀人案,以及社会影响力最大的福建念斌投毒案,等等。
可见,一来,中国冤案并不止于呼格案、聂案两件;二来,这些案件都是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的。事实上,据澎湃新闻统计,自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纠正的23起冤假错案中,只有贵州高如举、谢石勇杀人案是因为“真凶归来”而改判无罪的,其他都是依“疑罪从无”改判的。只要证据不足就是疑案,疑罪就应该从无,不能以“真凶落网”“死者归来”等小概率事件为前提。
法治门槛提高了,问题案件(冤案)自然就会显得多;辩证地看,这是中国法治在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