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所聘请的法医提供的一份证明指出,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爆发性的乙型肝炎导致急性肝坏死,最后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并非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林森浩代理律师表示,这份意见是根据黄洋在中山医院治疗时的病例及尸检情况分析后得出的。
另外,法医在审查黄洋病例时,也发现他的几个血液指标呈阳性,认为黄洋是乙型肝炎携带者。为此律师向复旦大学调取黄洋研究生入学体检报告,但被告知,原始体检报告已经被毁坏。
控方反驳:原告代理人则认为,一审时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已经排除了黄洋自身疾病死亡的可能。叶萍说:“黄洋最近一次参加职业医生考试时也有体检,证明黄洋的身体状况非常棒,肝功能非常好。”
检方的证人鉴定人陈忆九出庭时指出,黄洋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的特征,属于肝坏死引发的多器官衰竭。辩方法医的结论是错误的,不能从三项指标的阳性来判断黄洋患有乙肝还是乙肝康复。黄洋就医时,服用的复方氨基比林是常规退烧药,剂量很小。肝脏的问题出现在服药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