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正当防卫门槛过高,不仅会制约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也严重危及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人身安全。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近日,上海媒体报道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在网上引起热议。去年12月17日,上海出租车司机李宏伟在开车驶进自家小区时,拒绝了多名醉汉的打车要求(运管部门事后明确此举不属于“拒载”),醉汉追到小区内与李宏伟及其妻子发生冲突。醉汉一方先动手殴打,李宏伟妻子诉称遭到多人的围殴(但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司机李宏伟持刀将三人刺成重伤(其中一人被连刺5刀)。
目前,宝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李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但考虑到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以及自首情节,一审判决李构成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
很多评论认为,当时的情形是“以一敌多”,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过于严格。昨天宝山区人民法院公示了此案的判决书,作为对民间质疑的回应。
其实,关于公民正当防卫的标准,民间意见与司法机关之间一直存在张力。而今年以来的若干公共案件常使争论达到沸点。
比如,山东昌乐县农民丁汉忠家遭暴力强拆,丁家父子报警无果;强拆人员还对二人实施摁倒、拖拽,丁汉忠挥舞镰刀致两名强拆人员死亡。今年7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极刑——死刑。
再比如,今年5月的山东“招远麦当劳血案”,六名邪教暴徒在众目睽睽之下行凶杀害女市民。在“为何无人挺身而出”的讨论中,一位律师提出了一个犀利的问题:“我一个搞法律的,至今都没搞清楚什么才是正当防卫?万一伤了暴匪,搞不好赔钱是小事,坐牢那是分分钟的事。”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一语“道破了中国正当防卫制度名存实亡的现状”。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997年版的《刑法》还明确了“无限防卫权”,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属防卫过当。
但在实践中,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等考虑,公民的正当防卫空间往往被压缩得非常逼仄。甚至有的地方的“土政策”就是:别人打你,你还手了,打成一团,就是“斗殴”,就不存在正当防卫,双方都会被治安拘留,而治安拘留会留下案底,影响出国、求职,对普通守法公民来说“杀伤力”很大。
这就导致很多市民对见义勇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特别是没有现场录像的情况下,到底谁属于寻衅方,谁属于见义勇为,一来不好调查,若遇到地方公安懒于调查案情,还会各打五十大板。
就在“招远血案”发生后的一个多月后,深圳一起案件似乎成为招远案无人挺身而出的注解。今年7月1日,深圳一名保安在一旅游园区内猥亵女网友,被路过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小涂打伤。深圳警方居然以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小涂刑拘。最终在舆论压力之下,小涂被无罪释放。
如果正当防卫门槛过高,不仅会制约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也严重危及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人身安全。个别公安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标准过于僵化,甚至套用“谁伤重,谁有理”“被打还手就算斗殴”的土政策,不愿设身处地查明案情、查明公民遭遇的不法侵害的危急程度,却高高在上地用一句“公民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敷衍,说到底是一种懒政,是一种对法律不负责的态度。
正当防卫绝不是暴戾凶残,它是法律明确赋予公民的自我防卫权利,有其法律边界。它不应被滥用,更不应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