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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江县警方认定男孩欲模仿黄片败露后杀人 但案卷缺关键人证物证
早报记者 赵崇强 发自四川巴中
3岁女孩的离奇死亡,改变了罗洪涛一家的生活,他年仅10岁的小儿子小强(化名)被警方认定为凶手。
2014年1月23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沙溪镇的一处在建楼盘内,发现一个小女孩被电线吊在窗边,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通江县公安局侦查后认定,小女孩的玩伴——10岁的小强就是凶手。但因其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该案结案后被撤销。
警方的结案报告称,小强的作案动机是,欲找人模仿在黄色录像中看到的情节,后害怕事情败露遂杀人。
但小强如今推翻了在警方处所作的有罪供述,称当时是因为“害怕”。而罗洪涛也坚信自己的儿子不是凶手,开始不断申诉,称警方调查存在很多漏洞。目前,罗洪涛已经将申诉材料递交到四川省公安厅,截至发稿时,罗洪涛尚未收到答复。
唯一物证是玩具积木
今年1月23日下午1点许,当地村民何晓扬等三人在沙溪镇一处在建楼盘内看房时,发现一个小女孩被电线吊在窗边,村民确定她为何小红(化名),送到医院后证实已经死亡。
通江县公安接警后展开调查。结案报告显示,经初步走访调查和警犬鉴别,租住在该在建房对面的男孩、何小红的邻居小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当日将小强带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详细讯问,小强供述了于当日杀害何小红的事实和详细作案经过,并于24日下午亲笔写下了《检讨书》,对作案经过进行了叙述。
随后县公安局对小强父亲罗洪涛、哥哥小刚(化名)也进行了询问,罗洪涛、小刚二人均陈述小强于案发当日对二人讲过杀害何小红的事实。
结案报告称,小强因想找人模仿一下在黄色录像中看到的黄色情节,认为何小红“年龄小、很好骗”,遂以和何小红一起到对面在建楼上玩耍为由,将何小红骗到该在建房7楼一房间内。随后将其推倒,欲模仿黄色录像中的动作。其间双方互有挣扎,小强害怕事情败露,将何小红推到窗户边的电线处,用电线将何小红颈部套住,一只手将电线往上拉、一只手拖住何小红的头部往下按,直至何小红断气为止。
警方认定小强作案的依据主要为小强的供述和亲笔检讨书、罗洪涛和小刚的陈述、警犬鉴别情况、现场勘验记录以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唯一的物证是案发现场的玩具积木,经警犬鉴别后有小强的气味。
未在家中搜到黄色光盘
根据结案报告,案发当日最先抵达现场的是何晓扬等三人,但案卷中并无他们三人的询问笔录。
在小强的讯问笔录中,他称“(反抗时)何小红用手抓了我左手的中指和无名指之间一下,现在还有点印子”。但案卷中未见对何小红指甲提取遗留物作检验的记录,也没有小强手上抓痕的照片和检查记录。
结案报告显示警方对案发现场收集的积木进行了气味识别,但对本案最重要的作案工具电线,却没有进行警犬识别是否有小强遗留的气味,案卷中也没有对电线上指纹进行收集的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警方曾在案发现场提取鞋印一枚,但警方未对这一鞋印作对比。此外,罗洪涛称,案发当晚警方曾对他家进行了搜查,但没有搜到影碟机及黄色光盘,这次搜查也同样没有被记录。
结合小强、小刚以及彭玉蓉(何小红的奶奶)的笔录,可以发现在案发前与小强玩耍的除小刚外,还有李明、李家华,但警方未对他们的证言进行收集。此外,案发时,该在建房已经停工多日,停工期间的安全问题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但警方也未收集其证言。
时间无法对应的笔录
在笔录中,小强将其致死何小红一事告诉小刚的时间无法对应。小刚的询问笔录显示,中午12点半左右,小强一个人回来后单独告诉小刚其将何小红致死一事。而小强供述这一时间为下午2点左右。
此外,通江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8日作出了结案报告,2月10日撤销案件。奇怪的是,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显示的时间却是3月3日,也就是说鉴定意见是在案件撤销后作出的。
“以为说了就可以回家”
如今罗洪涛一家已经搬到别处,生活的重心被申诉占据。
对于笔录上的供述,小强称是因为遭到办案人员的威胁,“他们吓我,我害怕,我想回去,以为说了就可以回家。”他还表示“黄色录像”的细节是办案人员教他说的,“《检讨书》也是他们要求写的”。
今年1月底开始,罗洪涛分别向通江县、巴中市的公检法等多个部门递交申请书,但一直没有收到结果。
对此,通江县公安局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该案件没有问题,但不便透露侦破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