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还不习惯在讨论公共政策时提“违宪”,认为那是宪法“大材小用”;其实,引述宪法作为公民的权利依据,本身就体现着公民对宪法权威性的尊重。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今天是共和国历史上首个宪法日。前不久闭幕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还明确了官员就职向宪法宣誓制度。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1月通过决议,正式规定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一系列举措都旨在强化中国的宪法权威性。
要体现宪法权威,就要让宪法走进日常生活,让公民品尝到宪法的“甜味”,让宪法真正成为评判一切是非对错的权威标准。
比如,最近有城市提出拟对公民私家车实施单双号限行,就引发了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公民合法所有的私家车,其功能在于上路行驶;政府实施单双号限行,剥夺或者严重限制了公民财产的主要使用功能,这就是政府在“征收”公民财产,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就涉嫌违宪。
将单双号限行解读为政府“征收”的说法,是否成立暂且不说,但在公共政策的讨论中,引入宪法作为评判依据,本身就体现着公民对宪法权威性的尊重。
却有人不习惯在公共讨论中提“违宪”,认为是宪法“大材小用”。之前宪法教育中一个误区,就是把宪法的神圣性等同于不食人间烟火,高高在上,与公民权利无关。其实,宪法不仅是国家的组织法,也是一份公民权利清单,规范着公民与政府的权利义务边界。
由私家车限行谈到“违宪”并非“抬杠”。以美国的宪法实践来说,最初认为政府规定建筑物的消防、公共道路等规范,就是限制私产,是政府“征收”;之后利益各方围绕着宪法中私产保护与政府规划权力展开长时间博弈,最终形成了关于政府如何限制公民的财产权才构成“管制性征收”的丰富判例和宪法实践。
同样,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那么,单双号限行是否构成政府征收、征用?关键还在于要有明确法律依据、要合宪法,不能任由行政部门下红头文件。
所以,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意味着,将来所有地方的红头文件,都要放在宪法的尺子下量一量,看看红头文件是否违宪。
再比如,之前不久,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酒驾车,但上海警方对其刑拘的申请,却一度被当地县人大常委会表决驳回。这其实也是一个宪法问题。
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代表法》将这种“不受逮捕权”扩展到省、市、县级人大代表身上,这是否符合宪法的立法本意?对于当场被抓获的“现行犯”,是否要做出例外处理?地方人大常委会按什么样的标准批准、驳回逮捕人大代表的申请?……这些问题都应放在宪法的维度上讨论,也只有通过反复地直接适用、阐释、解读宪法,才能发挥宪法权威性,让宪法成为“活法”。
正所谓“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要用的,不是被膜拜的。要让宪法“走下神坛”,走进政府机关、公民的日常工作、生活,成为公民的权利清单,成为被直接适用的权利依据。宪法“致广大而尽精微”,不存在被“大材小用”的问题。谈宪法被说成迂腐,甚至引来阵阵哄笑,那是不尊重宪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