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2月2日讯,据民政部官网显示,商务部、民政部日前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等有关事项发布公告,以推动中国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公告指出,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发展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开发优质养老机构品牌。
公告指出,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独立或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
公告明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经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公告称,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的企业化改制,改制过程中应妥善处理职工利益维护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问题。
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发展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开发优质养老机构品牌。
同时,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资本投资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公告强调,各地不得批准通过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得经营住宅贴现养老等业务。
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业务范围中包括医疗卫生服务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公告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本公告要求,此前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发稿:赵璐璐/曹敏慧 审校:张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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