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1月26日讯,上交所26日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长期停牌,不得滥用停牌措施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上市公司应当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并复牌。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长期无法复牌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解释说明停牌原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制作或确认交易进程备忘录。
对于重组传闻及澄清,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公共媒体或市场出现的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传闻,如其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函确认目前及未来3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方应当及时予以函复。
此外,上交所表示,目前尚未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有重组意向且不能确认未来3个月内是否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立申请停牌,发布澄清公告,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在重组筹划及停牌方面,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但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筹划信息难以保密的,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承诺在停牌期满5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情况、10个交易日内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并复牌。
在交易核查方面,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在线提交交易进程备忘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任职单位与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身份证件号码,获悉或应当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此外,上交所表示,对于不发行股份且不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并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后,尽快实施重组方案。重组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披露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意见。
发稿:常银玲/古美仪 审校:陈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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