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不涉及投资决策的非核心业务可以交给外包服务机构运营。投研、后台和销售是基金公司的三大成本支出,如果后台和销售业务外包,将大大节约其运营成本,专注投研环节,进一步打造专业、高效的资产管理服务产业链。
新的市场环境会催生新的业态,新的业态又会反过来影响市场环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1月24日正式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自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为基金业尤其是私募基金在现代资管领域开启了一条“反客为主”的逆袭之路。
私募基金是重要推手
基金非核心业务外包的呼声由来已久,《指引》为何能在此时落地?这与近半年以来私募基金的崛起不无关系。
过去私募投资基金主要以为信托公司等通道做投资顾问的方式发行所谓阳光私募,或者以设立有限合伙形式来管理基金。“今年起,根据我会发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向我会履行登记手续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改变以往担任投资顾问的角色,自主发行产品,真正担任基金管理人,同时承担基金管理人的相应法定职责。”基金业协会人士表示。
随着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断增多,基金业协会发现登记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规模、经营范围、公司治理等方面千差万别。为了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自主发行产品时尽早通过外包解决中后台业务的紧迫需求,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产品时将部分管理人职责外包给第三方专业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专注核心投研业务能力,基金业协会从今年1月份开始召开了10多次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独立销售机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等机构以及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等相关机构参加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座谈会,就私募基金销售募集、份额登记等事项进行深入讨论。
“为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请公募基金管理牌照,我会整合了公私募产品的外包需求,经过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针对公私募产品共同适用的《指引》终稿。”上述基金业协会人士表示。
外包机构实施电子备案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信息技术系统等事项,这构成了《指引》的立法依据。
根据新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服务机构的范围,《指引》规定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定义:“外包服务是指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为了使基金业务外包工作有序推进,全面掌握业务发展状况,《指引》要求外包机构应在业务开展前到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机构通过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填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备的给予备案,但并非行政许可。
“这意味着不涉及投资决策的非核心业务可以交给外包服务机构运营。投研、后台和销售是基金公司的三大成本支出,如果后台和销售业务外包,将大大节约其运营成本,专注投研环节,进一步打造专业、高效的资产管理服务产业链。”安信证券分析师胡又文认为。
基金业协会人士表示,《指引》重点关注了外包业务中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和估值核算环节的制度安排,并要求基金销售和份额登记机构应通过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基金份额(权益)、合同等基金销售信息及相关变更信息。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权益)登记机构应将私募基金份额(权益)集中登记至中国结算,这一举措意在保证客户资金和基金份额安全的前提下,着力培育各类服务机构,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
《指引》以原则性规范为主
《指引》共十九条,对公、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的主要环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具体来看,《指引》第一至十一条均为原则性规范,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应审慎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甄选外包机构;外包机构应具备相应营运资质、确保外包业务及涉及资产的独立性等;外包机构守法合规的要求。《指引》仅在第十二至十六条就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三个环节进行了重点规范。
“基金管理人和外包机构可以据此制定进一步的操作规范,如基金管理人筛选外包机构的具体标准及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外包机构内部业务之间的隔离制度等。法律法规针对提供公募基金产品的外包服务有更高标准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从其规定。”上述协会人士称。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还引入了第三方监督机制。新基金法提出要确保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独立等要求。不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册之前,阳光私募发行主体为信托公司,代销机构一般不归集销售结算资金。
为促进基金业务外包的开展,并综合考虑安全性和便捷性,《指引》第十二条中强调了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做好相关机制安排,切实保障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如果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中国结算或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作为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并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则仍应该遵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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