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多次强调,户籍制度改革要实行有区别、有分类的户籍政策,即差别化落户政策。对于“差别化”的总体政策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表述是: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2014年3月16日国务院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前置条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放开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大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大中城市可设置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年。特大城市可采取积分制等方式设置阶梯式落户通道调控落户规模和节奏。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部副研究员马庆斌认为,重新制定城市规模标准抓住了户籍制度改革的要害,这有助于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进城的积极性和城市管理者吸纳这些人的积极性。同时,城市标准的划分背后实际上是未来国家、地方财政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依据,因为这与国家赋予城市的财政权力、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和部门编制等问题都是挂钩的。
“很多城镇的‘个子’长高了,‘衣服’需要换新的了。”马庆斌认为,原有的以20万、50万和100万人口来划分城市标准已经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因为在东南部一般的小城镇都已有30多万人口,这个时候,城市的权力还是按照小城镇标配,无法完成社会和经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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