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2003年6月,青浦区某镇经济开发公司总经理徐某利用手中招商引资的权利,和朋友杨某商议,由杨某出面注册上海展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取得了33亩集体土地使用权。
2006年,浙江老板沈某申请批租土地,徐某将展卉公司33亩土地以低于市场价出让,从而取得该块集体土地使用权50%的股份,价值160余万元。
点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成为一纸空文。”反贪局侦查科科长侯汉中认为,经济开发区公司一把手在资金决策、设立公司等重大事项中不经过集体讨论,个人权力过于集中,而对于公司经理一权独大的局面,有关部门未能有效监管。另外,会计出纳对公司一把手言听计从,不考虑会计纪律的要求。
预防科科长刘洪杰认为,对经济开发区公司“一把手”的权力要加强监管。对经济开发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事项进行梳理,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报告机制,明确一些重大事项的决定需要经过开发区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或者上报镇政府领导讨论决定。加强对廉政风险点的排查和分析,建立预警报告反馈等预防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