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银星,600753)11月12日晚间公告称,收到警方《情况说明》,证实警方已经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商集团”)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沛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
东方银星称,11月12日收到原大股东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集团)转来的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及重庆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情况说明》原件内容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我总队收悉你单位《关于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等涉嫌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立案情况给予书面确认的请求》,现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我总队于2014年10月23日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沛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特此说明。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银星集团之所以如此看重此次立案侦查,主要是希望借此阻击豫商集团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豫商集团和银星集团目前持股的比例均为29.9999%。为争夺东方银星的控制权,豫商集团多次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未果后,遂登报发布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决定于11月18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方银星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针对豫商集团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换届一事,东方银星11月12日公告称,2013年7月,豫商集团董事长配偶王沛短线交易了东方银星股票,累计获利29.87万元。在发现股东持股变动数据异常之后,东方银星、银星集团将相关线索交给警方处理。此后,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根据王沛短线交易的情况,对豫商集团、王沛等进行了立案侦查。
对于11月18日临时股东大会能否顺利召开,东方银星两大股东各执一词。银星集团方面认为,豫商集团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豫商集团则表示,警方立案侦查不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中证报援引豫商集团负责人的话称:“仍然会继续推进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工作。我们咨询了律师和财务顾问,此次立案的内容并不影响公司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上述负责人解释称,豫商集团此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只是行使股东权利,与收购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关联,并且豫商集团向临时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不存在导致收购行为的必然性。此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目前,豫商集团及高管家属遭立案侦查,其行为是否符合“重大违法行为”的标准还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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