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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11月4日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征求意见稿)》等三个监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偿二代第三支柱完整的监管规则体系已经成形。
“偿二代下,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整个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在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披露、信息交流、信用评级等手段,引导和发挥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督约束作用,进一步防范那些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发现和防范的风险。”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保监会立足中国金融保险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分别从市场经营主体、监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三个维度入手,着力构建一个各尽其责、运行顺畅、良性互动、相得益彰的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首先建立和完善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丰富了披露内容,提高了披露频率。新规则要求保险公司按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摘要,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分类监管评级、风险管理状况、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其次建立健全了监管部门与相关方之间的偿付能力信息交流机制。再次是首次明确和规范了中国保险业的信用评级制度,从准入资质、业务类型、工作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信用评级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行为。
“偿二代下,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整个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在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披露、信息交流、信用评级等手段,引导和发挥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督约束作用,进一步防范那些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发现和防范的风险。”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保监会立足中国金融保险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分别从市场经营主体、监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三个维度入手,着力构建一个各尽其责、运行顺畅、良性互动、相得益彰的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首先建立和完善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丰富了披露内容,提高了披露频率。新规则要求保险公司按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摘要,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分类监管评级、风险管理状况、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其次建立健全了监管部门与相关方之间的偿付能力信息交流机制。再次是首次明确和规范了中国保险业的信用评级制度,从准入资质、业务类型、工作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信用评级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