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就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十大问题作出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
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编纂民法典。
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
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
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录入编辑:周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