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员工送货时出意外身亡
本报讯(记者 李璟)安排无驾照员工驾车送砖,不料其出车祸身亡,砖厂老板向事故对方索要赔偿后一并赔给死者家属,却引发不满。死者家属认为,事故对方支付的赔偿与雇主应支付的赔偿是两码事。近日,法院二审作出判决,雇主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去年3月,家住武汉市新洲区的张泉(化名)到某砖厂打工,一直从事制砖工作。同年9月中旬,砖厂制好一批新砖却无人运送,于是砖厂老板王进(化名)安排张泉驾车送砖。张泉并无驾驶执照,但还是同意了。
当月16日7时50分,张泉驾驶厂里一辆无牌三轮农用车送砖,行至黄陂区甘棠街罗家冲湾乡村路,准备左转弯驶入318国道。不料,一辆摩托车沿国道向东驶来,一头撞上张泉的三轮农用车。
事发后,张泉被送医急救,后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交警认定,张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黄某负次要责任。期间,王进共支付了包括医疗费在内的15.4万余元,并通过交警向黄某索要了3.5万元赔偿交给张泉的妻子。但双方因死亡赔偿金等问题产生分歧,张妻于是将王进告上法庭。
张妻认为,王进明知张泉没有驾照还给他安排送砖的任务,应对其死亡负责,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22.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王进应承担赔偿张泉因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坏。同时,张泉自知无资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主责,自身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王进承担80%赔偿责任,即26.7万余元,除去已支付的15.4万余元和黄某赔偿的3.5万元,还应支付7.7万余元。
张妻不服提出上诉,她认为,黄某支付的3.5万元是其个人对张泉因车祸死亡的一种赠与补偿,与王进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扣减。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即王进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黄某追偿。故近日作出判决,驳回张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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