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和未来中国对我们这些知识分子的理论研究的主要“召唤”是什么?时代和我们的国家最需要我们弄清什么理念和问题?这显然都不能从现代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最大化假设来自我设定自己的研究任务。
韦 森
“每个时代都给人类一个教训但却总是被人们所遗忘,那就是:思辨哲学从表面上来看离人们的日常生活是那么遥远,且与人们的利益无关,但实际上却是对人们影响最巨的东西。”
——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论自由》
经过多年对中国现实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关注,尤其是近些年对《预算法》修改和中国宏观经济动态的分析和评论,我目前基本上决定在未来的学习研究生涯中,再回到经济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上来。为了给自己也给媒体界朋友一个交代,我把前些年关于“language”和“institutions”的一些阶段性的长篇学术文章,汇集成了这本《语言与制序》的小册子。这次把它们荟集在一起,是想把我前些年从语言哲学和语言学的视角反思经济学尤其是社会制度的经济分析的一些探索再回顾整理一下,一方面梳理自己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的关节点与关注着同类问题的学术界同仁分享一下自己对经济学基本问题的一些学术感悟。
第一,这里谨就本书书名中的“社会制序”概念先做一点解释。在自己前些年用语言哲学和语言学反思制度经济学的问题时,以及在主编、译校一些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的名著时,常感到受语言表达的限制和困扰。这首先就遇到所谓的西方国家“Institutional Economics”(国内一般翻译为“制度经济学”)中的“social institution”概念的翻译和把握问题。在前些年的一些文著中,我一再指出,均质欧洲语(即“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这是美国著名语言学家本杰明·沃尔夫所使用的一个专用名词,用以指英语、法语、德语和欧洲一些其他语言。很显然,现代均质欧洲语有一个共同“祖先”拉丁语,因而有着大同小异的语法。现代均质欧洲语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s”,也是从拉丁语中共同继承下来的)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中的“制度”是不合适的。因为,按照西方国家人民大众的日常使用这个词的宽泛涵义来判断,尽管“institution”一词涵盖中文中“制度”(且主要是指“制度”)的意思,但决不限于中文(无论古代汉语,还是现代汉语)“制度”的涵义。按照英文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在英文中相当于中文的小《新华字典》)的界说,“institution”是指“an established law, custom, usage, practice, organization”(这个定义实际上取多卷本《牛津大辞典》诸多繁复定义中最核心和最简单的一个界说)。在这一界说中,“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很显然是指英语中“institution”的另外一重含义,即“组织、机构”的意思。依次往前,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涵盖惯例(practice)、习惯(usage)、习俗(custom)、法律(law)。按照《牛津英语辞典》的界定,另外据笔者在英语国家十几年的生活中对人们日常使用这个词的观察和体验,我觉得除了法律这种正式制度规则外,无论社会科学界,还是人们的一般使用中,“institutions”概念是均包括人类社会中的习惯、习俗、惯例等在其中的。但问题是,一旦把“usage”(习惯)、“custom”(习俗)、“practice”、“convention”(惯例)和“law”以及“regulations”等等包括进“institutions”概念之中,你很难说个人的“习惯”是一种中文意义的制度、习俗是一种制度、惯例是一种制度。经过多年的反复揣摩,我觉得西方文字中的“institution”一词的核心涵义是《牛津英语大词典》中的一种定义:“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牛津英语词典》中的这一定义直译成中文是:“业已建立起来的秩序,由此所有的事物均被调规着。”这一定义恰恰又与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所主张的“行动的秩序”是建立在“规则系统”基础之上的这一理论洞识不谋而合。正是由于这一考虑,笔者前些年曾提出要把“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