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石剑峰
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正是这次大会选举出当时中国的领导人班子,大会通过的宪法及其他法律,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
为纪念人大制度建立60周年,2014年9月28日,上海社联举办了一系列学术活动,包括“人大制度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和“望道讲读会: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暨 五四宪法 颁布60周年”等。
在“人大制度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学术研讨会上,上海社联主席秦绍德结合自己5年的人大工作经验,在发言中表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继续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
中国的人大制度与我国宪法紧密联系,上海社联同时举办的“望道讲读会: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暨 五四宪法 颁布60周年”活动,邀请了上海社联党组书记沈国明、上海文史馆馆长郝铁川和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做专题演讲。1954年以来,我国前后颁布了4部宪法,分别是54宪法、75宪法、78宪法以及现行的82宪法,1982年制定的宪法迄今已经有了4次修正案。沈国明在发言中表示,1954年颁布的宪法“非常好,非常结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情况——开始转向社会主义建设。82宪法使得我们的宪法有长久生命力,所以1982年以来只有修正案对宪法进行补充修改,而不是重起炉灶”。他认为,82宪法实施了32年,而这32年国家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