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萃报道 为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银监会日前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完善并于近日发布。修订后的《指引》从内控评价、内控监督、监管约束、监管引领四方面引导银行强化内控管理。
修订后的《指引》分为七章,五十一条。其中,在内控评价方面,细化要求持续改进。《指引》补充完善了内控评价的工作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内控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改进其内控设计与运行。
在内控监督方面,《指引》单设章节,从内、外部两方面提出内控监督的相关要求,指明商业银行应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产品、各个业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管,强调发挥内外部监督合力。
《指引》进一步强化了监管约束,加大了违规处罚力度。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责成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处罚措施。
另外,《指引》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岗位设置、会计核算、员工管理、新机构设立和业务创新等提出内部控制的原则性要求,取消了原《指引》中对银行的一些业务或环节所作的详细操作性规定,在监管引领方面充分体现了原则导向。
银监会称,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安排,一是由于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涉及金融市场、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电子银行等多个条线,《指引》无法覆盖所有业务,若从具体业务角度进行规范,难以跟上业务的发展变化;二是从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体系看,自2002年原《指引》发布以来,银监会已对授信、资金业务、理财业务、银行卡业务、信息科技等商业银行各主要业务条线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指引或办法,《指引》再行规定容易引起重复;从立法导向看,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承担着防范风险的首要责任,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开展经营的前提,控制过程应体现商业银行的自发性和主动性,内部控制的监管文件更应体现导向性、原则性要求。
银监会表示,通过此次修订,《指引》内容更加全面,体现了原则性、导向型的要求,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理念,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内控管理重点,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