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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记者 俞凯
昨日下午,早报记者从上海市民政局主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上海市政府发布,明确上海将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更加紧密地织就覆盖全市的社会救助网。
同时,《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也于当天发布,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将扩大政策受益面,如扩大计入家庭支出的医疗费范围、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限额放宽到5万元等。
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
上海市民政局副局长姚凯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务院今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国内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要求各地建立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八项制度在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并辅之以社会力量的参与,简称“8+1”。
自1993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低保制度以来,上海着力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即把救助办法升级为“9+1”。
此次上海市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确保社会救助广覆盖、有梯度、相衔接,确保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意见》明确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统筹、协同、及时三项基本原则。
姚凯说,《实施意见》结合上海实际,对多项社会救助政策提出了新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在几个方面体现了上海特点:一是将社会救助对象范围从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延伸到低收入困难家庭,并统筹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提出加快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目标;三是统筹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农村五保供养,将收入低于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对象纳入供养范围;四是明确了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提出在扩大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政策受益面基础上,研究探索其他领域支出型贫困问题的解决办法;五是将学前教育、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特困供养人员及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纳入教育救助范围;六是建立健全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统筹机制,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全面参与社会救助。
“《实施意见》必将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姚凯说。
可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早报记者现场了解到,《实施意见》强化救急难,强调更透明。
《实施意见》提出,要着力强化救急难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统筹发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在救急难方面的合力,解决各类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实施意见》同时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认定办法和办理程序等制度,确保社会救助的办理公开、透明,审批公平公正。
《实施意见》还提出,建立结合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统筹机制。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并给予优惠政策。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救助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扩大计入的医疗费范围
上海市民政局救济救灾处处长李志龙在发布会上透露,2013年9月,上海在全国率先推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政策,对因病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基本生活保障,迈出上海解决支出型贫困问题的第一步。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对部分申请规定作了调整。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扩大了计入家庭支出的医疗费范围,在“分级诊疗、梯度就医”基础上,将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都计入家庭支出,既包括医疗费自负部分,也包括自费部分,既包括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产生的医疗费,也包括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二是缩短了收支差额核定时间,将新申请家庭核定的时间由6个月缩短至3个月,便于申请家庭及时获得救助;三是调整了申请家庭财产限额标准,参照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财产限额执行,主要是人均货币财产限额放宽到5万元。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为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与上海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上海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患大病重病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等。
李志龙表示,上述调整,将惠及更多困难家庭,救助的力度也将有所加大。同时,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政策还将进一步与临时救助、社区市民综合帮扶等制度相衔接,使更多家庭得到帮助。
不过,早报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按照政策规定,目前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与低保救助是无法同时享受的,享受上海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不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