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6日讯 记者李光磊报道 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中国证监会9月19日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据了解,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指明了操作路径和监管要求,明确了试点期间优先股的发行主体、豁免核准、转让场所等问题,规范了优先股定向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申请文件。
这两个配套文件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放松管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将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主要交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审查,证监会豁免核准,仅在公司优先股和普通股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发行优先股时由证监会核准;二是秉承“适度、客观、弹性”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大幅简化披露内容,突出重要信息,减少主观性分析,鼓励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自主披露,降低公司合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