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9月17日讯,9月17日,首届期货创新大会--“2014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期货法》起草小组组长尹中卿发表演讲时指出,期货经营机构的转型、创新和发展,离不开立法推动。他表示,《期货法》将从增加期货经营机构主体、扩大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严格期货公司进入和推出程序等多个方面促进创新。
尹中卿指出,增加期货经营机构主体,来推动期货行业结构创新。随着大资本时代的到来,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个发展趋势,资本市场主体将更加多元化,数量将进一步增加,这是一个大的背景。所以在是否扩大期货经营机构范围问题上,我们在多数意见中认为,近年来期货经营机构跨业投资明显增多,交叉金融业务发展迅速,金融市场综合经营渐成趋势,所以《期货法》应当允许期货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经期货监管机构批准情况下,从事全部或者部分期货业务,为未来期货市场经营多样化预留新空间。
他表示,《期货法》应扩大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推动经营方式转型。为满足最近国务院关于行政制度审批的要求,一方面改变目前对期货公司设立和期货业务牌照均进行审批的做法,仅保留对期货公司设立的审批,根据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对目前实践中涉及期货经营机构的行政性事情进行系统梳理,取消期货公司设立或者终止境内期货公司事项的行政许可,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直接从事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和期货资产管理四类期货业务,不需要另行申请业务牌照。
尹中卿认为,法律将严格期货公司进入和退出程序,推动市场主体规范。《期货法》草稿稿改变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期货公司注销许可证的方式,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办理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持股比例50%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变更业务范围等七个重大事项,都应该经期货管理机构核准。
此外,法律还将完善期货公司的行为规范,推动防范风险创新。《期货法》草稿取消减少了一系列行政审批事项,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模式也着重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以满足金融市场综合经营的需要。一是明确期货经纪行为规范,《期货法》草稿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接受交易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束,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全权委托。二是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为规范,《期货法》草稿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交易业务,接受交易委托,运用交易资产进行交易的,应当公平对待不同交易资产。另外,《期货法》草案从一系列方面,禁止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一系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列明了十二种行为不得进行。
发稿:刘晓/古美仪 审校: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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