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操权
法院认为,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贞操权是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
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富心振
有妇之夫欺骗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受伤害女子以该男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医疗费1540余元。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李某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也是上海市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交友网站相识假单身汉
2009年,时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某。从2013年9月开始,陈小姐与李某频繁约会。李某以各种方式热烈地追求陈小姐,致使陈小姐认为李某是一名单身汉。
不久,李某称为了让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邀其共同到新加坡考察。其间双方发生性关系,李某承诺会向陈小姐求婚。
2013年12月开始,陈小姐与李某的关系开始疏远,李某表示要中断两人的恋爱关系。2014年2月3日,陈小姐由于无法联系到李某便撬门进入位于金桥的李某家,正好撞到李某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此时,陈小姐才如梦初醒。
索赔精神损失费50万
2014年3月26日,受到情感伤害的陈小姐以李某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小姐要求判令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治疗妇科病的医疗费用1540.60元。
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辩解,陈小姐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李某确实追求过陈小姐,但是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也没有发生性关系。
在审理中,法院要求李某本人亲自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其未出庭。
法院认定贞操权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被告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就此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当然,在审理本案中,法院要求被告亲自到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而被告予以拒绝,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