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部分企业下降幅度较大
近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严控央企负责人偏高、过高收入和不合理业务支出。
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改革方案的使用范围确定为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一批改革试点包括72家中央企业的200多位企业负责人。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央企。这些央企的高管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受新的薪酬制度约束,通过市场化选任的企业负责人不受新制度调节。
同时,按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要求,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参照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
邱小平指出,改革重点还是完善薪酬确定机制。改革方案将目前中央管理企业责任人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增加任期激励收入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任期激励收入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确定。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同时把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参照标准,确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和其他收入。“与现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邱小平说。
此外,改革方案进一步规范了福利性待遇,明确提出,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纳入统一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同时,规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同时审议通过的《意见》首次将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工作保障和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界定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履职待遇明确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三项,业务支出则被明确为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四项。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徐福顺说,半年之内将出全这个体系管理的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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