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红
违法停车的整治可以说是世界各大城市都会遇到的难题。在英国,代表地方政府执行停车条例的私营公司“民事执行官”开出的违法停车罚款单,可经郡法院小额追收程序,由私营公司的“持证执行员”通过动产扣押和变价出售的方式强制执行,这是英国整治违法停车的一大举措。
过去,英国停车条例的执行是由警察负责的,警察开出的违法停车处罚单由治安法院的定额罚款办公室负责追收并直接上交中央政府。由于警力有限,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1991年《道路交通法》确立了停车条例的“去刑事化”执行制度,按照该制度,警察当局有权要求地方政府提出申请,请求警察当局指定由该地方政府负责执法的相关区域,也允许地方政府主动提出申请,在相关区域将停车条例的执法权转移给该地方政府(作者注:英国的警察不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并允许地方政府留用执行到的罚款作为其执行停车条例的回报。接过执法权后,有些地方政府直接雇人上街执法,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将上街执法的业务通过合同发包给了私营执行公司,由私营执行公司的雇员执法。对于违法停车罚款单确定的金额,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郡法院的小额追收程序强制执行。因为违法停车不再由警察处罚和执行,所以这样的制度安排称为停车条例的“去刑事化”执行。在实行“去刑事化”执行的区域,违法停车不再是由警察处理的刑事违法行为,而是由民事执行人员代表地方政府的执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地方政府管控区域(划黄线的区域)内的违法停车行为才实行“去刑事化”执行。其他违法停车行为仍由警察处罚,拒不履行的可导致刑事程序,甚至在驾驶证上记分。例如,红线范围内的停车违法行为以及在人行斑马线上停车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在黄色区域还是在红色区域)仍由警察执法。
停车巡察员开出“违法停车罚款通知”后被罚款人未支付的,地方政府可以向车主发出催款通知即“致车主通知”,要求在28日内支付,并警告如不支付的将加处50%。
车主收到该通知后认为有下列情形的,可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辩:1.其不是违法车辆所有人;2.违法发生前其已不是该车所有人;3.违法发生后他才成为该车所有人;4.被指控的违法行为没有发生等。对于超过28日提出的申辩,地方政府可不予审议。对于按时提出的申辩,地方政府必须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通知申辩人。在申辩中故意对重要细节做出虚假陈述的,是违法行为,通过简易程序对行为人处不超过5级的罚款。地方政府认为申辩理由成立的,可以撤销催款通知,但这不影响其向车主或其他人发出新的通知。地方政府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驳回申辩。
车主不服地方政府驳回申辩的,可以向交通处罚裁判所上诉,由交通裁判员裁决。对于该机构做出的决定,一般仅可就法律问题向法院提起上诉,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对于申辩人的上诉,停车裁判员必须做出审议,并可向地方政府发出其认为合适的指令。对停车裁判员发出的指令,地方政府必须立即遵守。
抗辩程序结束后,车主未按生效催款通知支付的,地方政府可以开出在原有基础上加处50%的罚款单。罚款单送达之日起14日内未付的,地方政府即可在相关郡法院启动小额追收程序强制执行。
启动小额追收程序强制执行,地方政府必须向相关郡法院提出申请,实践中一般为批量处理。英国对此类案件实行集中管理,由设在北安普顿的交通执行中心负责立案登记。地方政府若要启动该程序,必须向该中心提出申请。
除申请书外,其他文书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交电子文书。申请符合要求的,法院官员即会通过盖印的方式在申请书上盖上裁定:“该到期金额可以像郡法院判决应付金额一样追收”,并将申请书登记后退回申请人。收到经中心登记后退回的盖有裁定印记的申请书,申请人即可制作法院官员的裁定,在裁定中必须写明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日期以及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必须提交“法定申明”或证人证言的日期。申请人必须在法院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该裁定,并附上空白的“法定申明”或证人证言供被申请人使用。
虽然裁定是由申请人制作的,但这是法院官员的裁定。法院官员的裁定是一个行政决定,不是法官的司法裁决。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4日内,任何当事人都可以提出申请,要求由地区法官对法院官员的裁定进行复议。除非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另有要求,或法院另有裁定,对于这样的复议申请,可作简单处理,无需开庭听取双方陈述。
裁定送达之日起21日内被申请人提交“法定申明”或证人证言,称其没有收到“催款通知”、“驳回申辩通知”或“上诉回复”等文书,并将“法定申明”或证人证言送达郡法院的,法院官员的裁定即被视为撤销,罚款单亦被视为撤销。地区法官应当将“法定申明”或证人证言的效力通知被申请人及申请人(即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或停车仲裁人重新处理。
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即可使用郡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方法强制执行,最常用的是派执行员上门追收,如被罚款人拒不支付,执行员可以扣押被罚款人财物(动产)变价出售。与郡法院民事判决执行最大的不同是,上门执行的执行员是私营公司雇佣的“持证执行员”,不是公务员性质的郡法院执行员。
地方政府要启动动产扣押程序,必须向郡法院提交申请书,载明裁定中尚未支付的金额,以及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的日期等基本情况。郡法院的相关官员依照规定在该申请书上盖章并将该申请书退回地方政府后,地方政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应的样式制作一份书面指令(即动产扣押令状),发给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私营执行公司,由该公司派“持证执行员”上门追收。
动产扣押令状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签发之日起算,不得续签。在有效期内,由于被申请人地址变更,地方政府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同意变更的,将会在申请书上盖章并将申请书退回地方政府。在法院盖章之日起7日内,地方政府必须按相应的样式重新签发令状。重新签发的令状只在原令状有效期剩余的期间内有效。
在扣押物变价出售前,被罚款人向地方政府或向持有令状的执行员全额履行的,或地方政府同意视为全额履行的(包括执行员要求支付的执行费用),扣押应当解除。
如果执行员上门追收时,被罚款人拒不开门,或者被罚款人已将其财产转移,致使执行员无法通过动产扣押的方式强制执行的,或者执行员扣押到的财物不足清偿相关罚款及其执行费用的,或者可供扣押的财物不足支付搬运及变价出售费用的,地方政府可使用扣取被罚款人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等方法强制执行。使用该些方法的程序可参见笔者所著的《英国强制执行法》。
(作者系《英国强制执行法》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