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2至3名候选人
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半数以上支持
综合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确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普选产生。
根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决定明确,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昨日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基于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宪制责任,本着对国家、对香港高度负责的精神,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是一个庄严、审慎的决定,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李飞表示,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达至普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只是走出了第二步。他希望香港社会能够在此基础上,理性讨论、凝聚共识,为2017年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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