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8月29日讯,中国央行周五下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及时增加对灾区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灾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在正常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下调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支持其增加灾区信贷投放。
意见要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包括优化信贷结构配置,着重加强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三农”和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对灾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灾区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的贷款需求及时给予必要支持,同时防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落后产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向灾区转移。
对灾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小微企业,通过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积极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家庭农场贷款和新家园住房建设贷款等业务,发放面向灾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灾区因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吸纳灾民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意见还称,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可将灾区城镇居民住宅区重建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开发性贷款支持。对灾区普通商品住宅、保障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降低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农民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
引导金融机构区别对待因灾不能还款的个人和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在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质押保单效力维持不变,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
此外,意见还要求发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功能,引导各类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募集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发行普通金融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三农”金融债等扩大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
鼓励上市公司参与灾区重建,支持拟将募集资金投向灾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的公司融资申请。
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重建。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优先投资灾区重大项目重建。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适当提供费率优惠。
发稿:李国栋 审校: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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