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给“实质减刑”程序注入阳光、打开民众参与的通道,让民众看得见、说得上话,有权利、有机会说“不”。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规定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检察院必须要核实。这是针对减刑、假释乱象的救时之举,也是中国正在经历的一场“司法风暴”的一部分。
原来,随着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日益健全,量刑标准日益固定,犯罪官员在审判阶段,想直接搞黑箱操作、在法定刑以下枉法判决,是很困难的。但是在判决之后的服刑环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操作空间”却很大。
一是法律对于这三项“实质减刑”的适用标准相当模糊,外延很广,容易被滥用;二是程序上,往往不实行严格的公开庭审程序,容易搞黑箱操作;而原案的被害人并没有提出否定意见的通道,甚至罪犯被“减刑”,被害人根本不知道。
据研究,全国判刑的省部级官员共计100多人,除了个别被判处死刑者外,服刑者大多数都获得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就个案来说,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牢没坐,直接办好了“保外就医”。
对于这种泛滥的“合法越狱”,民愤极大。而今年这次的“风暴”,正是源于最高决策层。201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减刑、假释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特别是在今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严厉批评了发生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环节的违法违纪问题。
之后,在1月21日,中央政法委紧急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即“三类犯罪”)的“实质减刑”从严把握,强化程序规定。
今年3月,最高法明确“五个一律”的要求,如: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其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布,等等。在4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次让减刑、假释案有了具体的法律程序。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包括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内的官员都被建议收监。
虽然今年以来,对官员“合法越狱”的严控正在收紧,对三项“实质减刑”的程序也日益完善,但并没有彻底杜绝增量问题、消化存量问题。比如,今年7月,媒体曝光称:当初三聚氰胺事件的始作俑者、三鹿奶业的董事长田文华已被减刑,从无期减刑至18年;而且最近一次减刑就在今年5月——石家庄中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正是在这次“风暴”期间。
公众遗憾地发现:最高法提出的,减刑案件必须“提前公示”“减刑裁定一律上网公示”等制度,并没有真正落地,这才导致田文华事实上的“秘密减刑”,众多三聚氰胺的受害者被蒙在鼓里。如果不是媒体的主动曝光,石家庄市中院以及河北省女子监狱等单位,会主动披露田文华被减刑吗?
所以,似乎又回到老话题上——“徒法不足以自行”。就在最高层推动的针对“实质减刑”的“风暴”中,就在中央政法委、“两高”频频推出相关严控“实质减刑”的制度期间,照样有像田文华这样的焦点案件罪犯被“秘密减刑”。所以,还是要给“实质减刑”程序注入阳光、打开民众参与的通道,让民众看得见、说得上话,有权利、有机会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