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8月12日讯,2014年8月1日宏磊股份(002647.SZ)发布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戚建萍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决定指出,戚建萍在2013年宏磊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在未披露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
知名证券律师向大智慧会通讯社表示,结合公司公告及监管层相关公告和决定,可以认定宏磊股份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律师认为,根据宏磊股份信披文件、浙江证监局监管决定、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及2014年最新的两份监管措施决定,可以认定宏磊股份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宏磊股份、戚建萍等违法主体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等,管辖法院是杭州中院。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宏磊股份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2日期间买入宏磊股份,并在2013年4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宋律师还表示,根据2014年最新的两份监管措施决定,宏磊股份在立案后仍持续信披违规,证监会可能一并予以处罚,因此,索赔条件有望进一步扩大。
**事件回顾**
2013年4月27日,宏磊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5月3日公告收到浙江证监局立案调查通知书;6月8日公告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书》,经查明,宏磊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宏磊股份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4年5月22日,公司公告称收到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核实,发现公司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公司的应收票据和铜材贸易款,2013年累计占用资金为83300.65万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10917.00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现责令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并计算截止2014年4月30日被占用的资金余额,于2014年5月27日前追回被占用的资金和占用期间利息。
2014年8月1日,公司公告称董事长、总经理戚建萍女士收到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戚建萍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2013年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占用应收票据和铜材贸易款等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宏磊股份未在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事实进行披露。作为本次事件的主要决策人、操纵者,宏磊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女士对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认定戚建萍为不适当人选,在宏磊股份做出免除其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职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发稿:邓轶/何巨骉 审校:于丽波/陈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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