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前的光大证券“乌龙指”让整个A股“为之一振”,一年之后拒赔投资者的鲜明立场则让很多人“为之一叹”。叹惜的不仅是光大证券的“理性选择”,更是A股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单薄无力。
8月5日,首批60余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的案件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索赔总金额将近1000万元,这是中国证券史上首例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双方代理律师在庭上剑拔弩张、激烈交锋。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都存在责任,建议庭外调解,如调解不成再择日宣判。
一年之前的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分股,成交72.7亿元,引起沪指1分钟内涨幅超5%,71只超级大盘蓝筹股瞬间涨停,随后指数下跌近百点。
这一事件发生之后,中国证监会将其定性为我国证券市场首起异动交易案件,并对光大证券处以超过5.2亿元巨额罚款,对部分高管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处罚。此外,证监会还将光大证券的分类从2013年时的AA级调降至C级,连降七级直接垫底。
“光大证券评级遭降也会对公司盈利产生负面影响,除了直接影响公司的创新业务、新设营业部、获得牌照资格等之外,级别越低的券商还需缴纳越多的保护基金。”有分析人士表示。
与评级一块下滑的则是光大证券的业绩。受“乌龙指”事件影响,光大证券2013年净利润为2.06亿元,同比下滑高达79.48%。并且这种影响在今年上半年还未消除,在多家券商业绩出现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光大证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却遭遇了大幅下滑。数据显示,上半年公司净利为3.81亿元,同比下降53.01%,营业收入为19.22亿元,同比下降19.66%。而对于今年中报业绩依然下降的原因,该公司坦言仍是受“8·16”事件的影响所致。同时,受该事件的影响,公司融资利率大幅上升,融资成本增加。
此外,综合以上因素的影响,近一年来,公司市值大幅缩水,期间股票下跌幅度最大时接近40%。至今其股价虽然在近期大盘整体上涨的带动下有所回升,但仍然较乌龙指当天下跌近17.78%,市值缩水近96亿元。
然而,在经历了“多事之秋”的一年时间之后,光大证券在赔偿投资者问题上却坚称投资者损失应该自己承担。对于光大证券这一鲜明立场,有分析认为,涉诉标的金额最终的判赔结果将直接影响公司本期的经营业绩,一旦索赔成功,就会有新的投资者甚至投资机构加入索赔阵营,届时可能会影响光大证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光大证券本能地要回避赔偿责任。
尽管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本次案件投资者胜诉的概率比较大,但股民索赔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凸显A股投资者保护体系仍有很多亟待完善之处。
以此次民事纠纷为例,其判罚过程非常复杂。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类证券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仅针对虚假陈述民事索赔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因此,投资者的损失和内幕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当困难。基于此,“乌龙指”发生3个月后,这一“内幕交易”的赔偿案才得到法院的受理,并最终于今年1月份获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而到8月5日的庭审,已接近一年时间。
对此“慢节奏”的索赔之路,有分析认为,在庭审之前需要做大量工作。首先,光大“乌龙指”事件爆发后,证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中认定光大证券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然而,要想在法律上定性内幕交易行为,就需要法院先在刑事上对此案做出判决。可是在法律上没有定性其为“内幕交易”之前,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这显然是本末倒置了。而在这起民事诉讼案当中,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争议在法律上非常难以认定,需要原告方来举证。
由于本案是合并审理61位投资者的诉讼,因此在统一认定因果关系和投资者经济利益损失上需要大量工作。此类案件缺少先例和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审判没有可借鉴的素材,因此又加大了投资者追回损失的难度。一审即使认定内幕交易,或还有二审,因此股民索赔或将真是会“路漫漫其修远兮”。
在业内人士看来,我国投资者保护相关法律缺失,投资者维权成本高已经成为“老大难”。“中国的散户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对等,所以投资者保护制度应有倾向性的保护个人投资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黎明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开庭中,原告方提出庭外和解,遭到光大证券方面的拒绝。有业内人士分析称,就减少对投资者的赔付来说,光大证券的选择是“正确”的。毕竟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投资者维权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国内股市并没有集体诉讼机制,投资者要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只能选择个人诉讼或共同诉讼。因此,光大证券方面拒绝了管理层提出的主动设立赔偿基金的建议,使投资者不得不走司法维权的道路。因为目前通过法院起诉光大证券的投资者索赔金额在1000万元左右,如果主动设立赔偿基金的话,恐怕需要几个亿的资金才行,这对于业绩低谷的光大证券来说很难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