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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康佳A,000016;深康佳B,200016)的土地纠纷终于有了初步结果:深康佳A将与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下称“华侨城”)合作开发。
深康佳A8月1日晚间公告称,7月31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书,驳回康佳作为“深圳市南山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惟一开发主体的仲裁请求。
不过,这似乎仍不是结束,大众证券报援引深康佳第九大股东夏锐的话称,其将联合几个小股东,对深康佳董事会及大股东华侨城采取法律行动,他的观点是大股东巧取豪夺上市公司资产。
康佳总部地块
之争延宕已久
公开资料显示,康佳总部厂区地块,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土地面积为37250.84平方米。
1998年,康佳集团取得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产权,该产权证为编号“深房地字第4000012750号”的行政划拨房产证。
2010年,该地块被列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根据此前披露的旧改项目规划,康佳总部厂区拆迁用地范围总面积为3.73万平方米,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为3.73万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为26万平方米,项目定位为商务公寓、商业性办公、商业服务业、产业研发、产业配套等综合型项目。
2012年11月,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公示》,就康佳集团作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公示。
峰回路转,2013年8月,华侨城提交了《关于反对康佳集团作为惟一实施主体推进“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意见函》,根据华侨城的《意见函》,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于2013年8月下发了《关于康佳集团作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意见函》,提出暂停康佳集团总部厂区相关流程手续,待华侨城和深康佳A双方妥善商议解决方案后,再对该项目进行处理。
此后,虽经有关各方协商,但尚未就“康佳集团是否有权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惟一开发主体”达成一致意见。
“潜在的
20亿-30亿元利润”
于是,今年4月,深康佳A就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与控股股东华侨城的开发主体争议,提交深圳市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有关部门同意深康佳A先行缴纳14.92亿元后更新项目的土地款项,而深康佳A已依据该通知缴纳了首期地价款人民币4.88亿元。也因此,深康佳A认为,有关行政机关自始至终均只认可登记在册的申请人为涉案争议宗地之权利人及城市更新项目之惟一适格的实施主体。
不过,深康佳A尚未与规划国土部门就涉案争议宗地签订要式《土地出让合同》。
华侨城则认为,根据行政划拨房产证,该地块权利人为深康佳A,用途为工业仓储,使用权来源为“行政划拨”,说明该房产证不含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仅为证载的8个地上建筑物业的产权。
康佳集团实际拥有项目用地上的建筑物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则属于华侨城集团公司,属“房地分离”的状况。
华侨城认为,康佳集团申请作为项目的惟一开发主体,将严重损害华侨城的利益。因此,对该项目提出反对意见。
华侨城的依据是,2003年,华侨城就与有关部门签订了用地协议,一揽子解决华侨城片区用地问题,其中包括上述该项目用地。华侨城认为在缴纳该用地协议的地价款时,已为该项目用地缴纳了地价款。因此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华侨城。
有市场人士分析,这块3.7万平方米的土地可能为深康佳创造20亿-30亿元的净利润。不过,随着仲裁结果失利,深康佳在旧城改造项目中的利益将会被大幅削弱。
对此,深康佳A表示,鉴于仲裁裁决认定公司无权作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惟一开发主体,公司和华侨城集团公司将协商形成合作开发方案。鉴于该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且深康佳与华侨城集团公司的合作构成关联交易,该合作开发方案将报经公司董事局会议和股东大会审批。如果深康佳董事局会议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合作开发方案,公司和华侨城集团公司将另行补报合作开发资料,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项目用地的受让手续。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控股大股东的控制力,华侨城近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了深康佳A的部分股份,增持后,华侨城合计持有深康佳A2.41亿股,占深康佳A的持股比例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