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从三方面推进实施。以审判权为核心,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办案机制。规范裁判文书签发制度,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健全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
探索人员分类管理。
根据划分类别、明确职责,核定员额、岗额适配,以岗定人、人员分类等原则,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和上海法院实际,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三类职务序列,即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比例分别为33%、52%、15%,并明确各自岗位职责,将法官从非审判核心业务中有效地脱离出来,全身心投入审判办案。实行员额制管理,计入各序列员额的人员应当在相应岗位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建立法官选拔和职务序列管理制度,法官等级晋升不与行政职务挂钩。
上述三类职务系列实行专业化管理。科学核定法官等级,法官等级晋升不与行政职务挂钩。法官等级晋升采用逐级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法官的选拔采用法院系统内部择优遴选和面向社会从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中公开选任相结合的办法。法院系统内法官从法官助理中选拔,高中级法院法官从基层法院法官中择优遴选。
强化职业保障机制。
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薪酬标准将与法官等级挂钩,在现有基础上适度增加。女法官可延迟5年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部分符合条件的在一线办案的高级法官也延迟2到3年领取养老金。此举有利于强化对法官的物质保障,充分发挥一部分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的作用;有利增强法官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实行人、财、物统管。
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审判(检察)业务专家、律师代表、法学学者代表等共同组成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各级法官任职标准,根据缺额情况定期组织法官拟选工作,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组织核查,认定责任,提出惩戒意见等。同时,建立全市法院财、物统一管理的机制,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可靠保障。上海的改革方案设定了5年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