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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周应菊的酒厂被南昌中院强制查封并委托拍卖,判决书上写明周应菊因欠债无力偿还,在法庭上表示愿意变卖厂房归还借款。
周应菊承认欠债确有其事,但他称自己根本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蹊跷的是,本案只有判决书,却找不到案卷材料,判决书上列明的审判员也否认审理过此案。
早报见习记者 郭波
再次回到南昌时,庐山大道和八一大桥交会处的那块地,早已不是周应菊记忆里的样子。
当年,他曾是这里的主人。但因经营困难,他在这里的桥林酒厂被迫停产。而后,他又遭遇一场牢狱之灾。1997年,负债缠身的周应菊离开了南昌。
2010年,当他再次回到这里时,酒厂里“停着几辆挖掘机”,正在拆迁厂房,这块地已经有了下一位主人。
这缘起于一张在周应菊眼中的颇为蹊跷的判决书:因他欠款未还,这块地最终流转到建设银行南昌分行昌北支行的名下。
但周应菊称,他根本就不知道当年的那场官司,就更谈不上出庭,“判决书根本是假的”。
南昌中院有关人士日前回应早报记者采访时则称,判决书是真实的,但案卷材料现在已经无法找到。
老板称“对过户毫不知情”
1992年,周应菊花30万元购得一块面积480平方米的土地。该地块位于南昌市庐山南大道与八一大桥交会处,使用期40年。
周应菊在这里办起了桥林酒厂,并建有一栋占地270平方米的厂房,总面积1084平方米。
为了经营酒厂,周应菊背着不少外债。“资金最多时要数1992年和1993年,我分两次向农业银行南昌市瓦子角办事处(现中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瓦办)贷了80万元。”他说,自己曾口头答应以厂房作抵押。
酒厂的发展并不顺利。1995年,因商标问题,其与安徽一家酒厂产生纠纷,酒厂被迫停产。
停产后,各种麻烦接踵而至。
早报记者从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东湖区人民法院获悉,酒厂停产后的几年内,多名债权人将周应菊诉至法院,要求其还债。1996年8月,他还因诬告陷害罪被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997年1月提前获释了。”周应菊说,从看守所出来后不久,他和家人便离开了南昌。
这一走,却是和酒厂的“永别”。
2010年4月,周应菊回到南昌,酒厂的厂房已被拆。
根据他的说法,在1999年,桥林酒厂占的480平方米土地,被过户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昌市分行昌北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名下,而他本人却称对此“毫不知情”。
2014年3月25日,农行的催款通知书显示,他尚欠本金74万元,利息达170多万元。
南昌中院1997年做出判决
周应菊调查后发现,这都因他惹上了一场“关于农行诉桥林酒厂合同纠纷”的官司。
根据他的说法,在2012年,他从南昌中院纪委监察室拿到了那份判决书。
这份编号为(1997)洪经初字第133号的判决书载明,原告农行,法定代表人高道俊,两名委托代理人是农行的干部。被告为周应菊及贷款担保人新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熊运祜,两名代理律师为江西省金秋律师事务所的肖祥芝和刘步云。
判决书载明,农行起诉周应菊欠贷款逾期未还,要求周立即归还贷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周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辩称,酒厂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愿意变卖厂房归还借款。新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
南昌中院审理认为,周应菊要在15天之内,还清所欠贷款及利息。判决时间为1997年10月9日。
据早报记者了解,2011年,农行还在江西当地一家主流报纸登报向周应菊催款本金74万元。
周应菊承认,自己确实欠了农行不少钱,但这份判决绝对是“伪造”的。
他向早报记者回忆,1997年10月,他并不在南昌,也没有收到出庭通知书,更别说到庭参加诉讼了。
“我也没有委托过代理律师。”周应菊还注意到,这份判决书上的一些内容与事实也有出入。比如,“我的贷款本金是80万元,在1993年还了6万元后,应剩74万元,而不是判决书中所称的本金95万元。”
有判决书,没有案卷材料
早报记者试图多方求证周应菊的质疑时,却发现此案愈发迷雾重重。
2014年7月16日上午,南昌中院院长办公室王副主任向早报记者确认:判决书是真的,不是假案。但对于具体情况,其称“搞不清楚了”。
本案的书记员熊丽萍也确认,判决书上的“送达”等字样是她的笔迹。但她不了解案情。
据早报记者了解,判决书上列明的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分别为罗宣东、肖晓华、龚燕。
由于罗宣东已经退休,早报记者未能联系上,其余两名审判人员均称:“这个案子不是我办的。”
判决书上列明的被告律师刘步云则称,由于时间太久,他已记不清是否接手过此案,并婉拒了早报记者采访。原新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熊运祜同样回避采访。
据早报记者了解,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也曾调查此事。2013年初,其在回复周应菊的不立案通知书中明确提到,南昌中院一直未能提供农行瓦办诉南昌市桥林酒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卷材料,但“判决书是确实存在的”。
南昌中院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反复查询后,也向早报记者确认,并未找到该案的案卷材料。
当年为周应菊办理贷款的农行石姓工作人员告诉早报记者,其不知道当年有没有打过这场官司。而一位在农行瓦办工作近30年的工作人员称,当年未听说此案。
农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负责人熊志明则称,由于他进公司比较晚,不知道当年有没有这场官司。但他确定,电脑系统内一直有桥林酒厂的欠款。
“催款通知是根据电脑系统下发的。”据他了解,在法院执行裁定拍卖酒厂后,农行还曾收到过一笔来自南昌中院的汇款,总共21万元,但远不抵周应菊所欠债务,所以其欠款还有那么多。
执行裁定书也无案卷材料
判决生效后,本案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
一份文号为(1997)洪中执字第193-1号的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农行与被执行人桥林酒厂合同纠纷一案,经南昌中院(1997)洪经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南昌中院决定强制执行,并于1997年12月6日,依法查封了桥林酒厂厂房的1、4楼层,之前新建县法院依据新建县人民法院(1993)新大经初字第1号、第2号调解书查封了该厂房的2、3层,且委托南昌中院对该楼一并评估拍卖,最终由建设银行以52万元竞得。
对于该执行裁定书,南昌中院同样无法提供案卷材料。
然而,早报记者却在新建县法院查阅了解到,新建县人民法院的(1993)新大经初字第1号、第2号调解书所对应的内容却与桥林酒厂无关。
早报记者还发现,上述裁定书上的执行法官为张生茂,而早报记者获得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显示,其中公证人的名字也是张生茂。
律师王飞跃认为,程序中的公证人应由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担任,如果执行法官担任公证人,最终的公证结果不足以令人信服。
早报记者两次联系张生茂,但法院工作人员均称张生茂不在。南昌中院也未对此表态。这两个“张生茂”是否为同一人,目前尚无从得知。
厂房及周边土地都被过户
上述裁定书,很快被兑现。
建设银行拍中厂房及相应土地后,南昌市经开区管委会(原南昌市昌北开放开发区)便为建设银行办理国土证变更登记。
早报记者在南昌市国土局、建设银行查阅档案发现,上述裁定书,出现在建设银行办理国土证的档案材料中。
但周应菊说,上述裁定拍卖,是针对桥林酒厂占地270平方米的4层厂房,而他的酒厂拥有土地480平方米。按正常程序来说,也应当办理土地分割手续,他至少还拥有剩余210平方米的土地。
周应菊提供的桥林酒厂国土证复印件显示,其土地使用权总面积4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70平方米。另外210平方米,为厂房前道路规划红线外余地。
然而,这210平方米土地,竟也随着厂房一并消失。
依据上述裁定书,1999年,经开区管委会为建设银行换发了新国土证,并以桥林酒厂国土证丢失为由,注销了桥林酒厂的国土证。
同样是1999年,建设银行在经开区管委会处购买了155平方米土地,位置与桥林酒厂相连。
而早报记者多方证实,建设银行的新国土证拥有土地635平方米,就包含了桥林酒厂的480平方米地。
建设银行向早报记者提供的一份土地审批登记表显示,经开区管委会在审批意见中写道:“该宗地的480平方米,是由南昌中院拍卖获取的,另外155平方米是受让所得。”
“按此说法,这明显与裁定书的内容相悖,南昌中院拍卖的只是占地270平方米的厂房,为何剩余的210平方米土地一并给了建设银行?”周应菊质疑,其中存在暗箱操作。
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分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均称并不知情。
经开区宣传处表示,他们调查了解后会予以回复,但截至发稿时,早报记者并未收到回复。
而现在,桥林酒厂的480平方米土地,已被在建的高楼大厦占据,名为铜锣湾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