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下称《减持预披露》),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减持预披露》规定,今后上市公司大股东拟减持超总股本5%股份,需预先披露。意见征求至8月5日止。
上证所此次规定对于股东大额减持“先说再卖”的要求,在上市公司圈内引起了不小的议论。公司联手资本炒高股价、继而减持套利,已成为资本市场中最原始且有效的操盘手法。
《减持预披露》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相关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如果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其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上证所要求,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公告,需包含拟减持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以及拟减持的原因。如果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前款公告中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同时在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
此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上证所强调,如果相关股东减持股份违反上述规定,上证所将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凭借“超级送转方案”和潜在的整体上市预期,自今年4月起,营口港(600317)股价大幅飙升。但市场始料未及的是,在股价飙升的背后,营口港大股东在酝酿一则减持计划,而该则减持计划还是由上证所监管函“逼”出。
5月22日,营口港公告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减持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就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港务集团”)减持公司股票事项进行核查。
“经核查,港务集团于2014年5月8日形成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一是近期减持持有的公司(营口港)股份不超过5000万股;内容二是三年内再减持股份不超过6亿股。”营口港在当天公告中对于核查一事回复称,决议形成后,港务集团于5月13日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845.2053万股;于5月14日出售股份1153.5万股,两次共出售1998.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由于未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无需进行公告。
此后营口港取消了后续减持计划,而按照上证所披露的《减持预披露》,控股股东预计未来大额减持,就需要提前进行披露。
录入编辑:薛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