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俞立严 实习生 钱睿天
上海拟对涉及千家万户的消费维权领域推出新规。昨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为适应当下的消费维权新形势,新规修改和细化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三包义务、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方面的规定,同时结合上海消费维权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在国内率先在预付卡管理、消保委开展比较试验等方面创设修改了相关具体规定。
“知假买假”未做规定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新条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陈学军介绍,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较大争议。
对此,此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修改过程中也进行了充分讨论,最终没有对知假买假的行为予以排除,主要是认为民事活动纷繁复杂,对于相关纠纷,需要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作出处理,待将来形成共识,再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因此,上海的新条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陈学军说,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从源头上强化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管理。为此,新条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方面要求;一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明示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消费者同意,对相关资料至少存留五年。二是要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并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
新条例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