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交所网站,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上交所22日晚间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单独或合并减持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
意见稿还指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