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2014(第五届)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表示,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风险管理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民企比例、合法权益分配以及职工持股问题。
江平表示,第一,民营企业进入国有企业持有股份,必须是基于自愿原则,绝对不能够强迫命令,这是最基本的法则。
第二,民营企业在国有企业成为混合所有制以后,要安排好民营企业和国企的持股比例。如果民营企业进入国有企业成为混合所有制,它的比例也不能太少,总不能搞一个1%、2%的混合所有制,因为1%、2%是没有起到实质意义上的参股的作用。能够做到10%甚至20%左右,可以起到了民营企业在管理作用中的补充作用。
第三,必须保障民营企业入股国有企业后,民营企业作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东,必须保障它的合法权益。这个合法权益就是两个,一个是经营管理的权利,一个是分红的权利。经营管理的权利,真正要是作为一定的比例,参与经营管理并担任一定的职务。更重要的还有分红的权利。
第四,必须完善员工持股,混合所有制从更大的角度来看,就是混合所有制不仅仅指的是国有企业资本,国家资本和民营资本的混合,应该再加上职工持股的混合。通过职工持股的一定比例,不仅可以促进国有企业机制的完善,最重要的是可以监督、制约原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无限制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