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利用职权诱奸,还是难以作为犯罪实施严惩,那会释放很多人心中的恶。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厦门大学又出事了。这次是厦大女生在网上指控,厦大历史系考古专业博导吴春明长期猥亵诱奸女学生:他专门挑选老家在外地、温顺听话的女学生,先是借机严厉批评女生,再承诺帮女生发表论文,辅以假意关心女学生,如此恩威并施,以达到诱奸目的。受害女生似乎不在少数,有的受害者甚至割腕自杀。事发后,厦大历史系终止了吴春明的研究生导师资格。
但之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对此案做了法律评析:诱奸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诱奸也并未违背女方的意愿。如果女方年满14周岁且精神正常,那么诱奸并不构成犯罪。这番言论又引发一轮网络怒火。但客观地说,洪教授这段分析,并非为厦大吴春明开脱,而是目前中国司法现实的写照,或者说,它道出了目前法治的短板所在:官员、老板、教授等利用职权,诱奸女下属、女员工、女学生等,的确很难定罪。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这里的“胁迫”,往往被狭隘地理解成“以暴力相威胁”。1984年公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称:“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
而“利用职权”胁迫女方,这正是一些老板、官员、教授常干的勾当,比如威胁开除、威胁论文无法通过等,足以对受害者产生“精神强制”,并不需要直接使用暴力手段。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往往不把“诱奸”认定为强奸犯罪。
但其实,很多西方国家也都把利用职权胁迫、诱奸女性列为犯罪。如《瑞士刑法》规定:滥用公务或职务或其他类似之从属关系为诱奸,可以判刑3年以下。至于中国古代也有规定:与自己职权范围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奸所部妻女”),要罪加二等。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定为强奸罪。这是将“职权诱奸”定为强奸,但其保护范围还仅限于未成年人,还不涉及成年女性。
另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中国大学是否有必要引进欧美国家严禁“师生恋”的机制。正像一本反校园性骚扰的著作《欲望横流的教授》中所说:“学生和教授之间永远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关系,只要他的职位给他对她的权力。”只要有“师生恋”存在,就很容易成为教师利用职权性侵、诱奸女学生的借口。所以,上世纪80年代后,欧美高校几乎是一刀切禁止“师生恋”。
作为反方,有人举出了鲁迅和许广平、沈从文和张兆和,乃至小龙女与杨过的“佳话”。但应看到,一是这种师生恋在当时也是承受舆论压力的;二是欧美制度化限制师生恋是1980年代以后的事,不能用这些历史佳话刻舟求剑;三是目前中国高校教师掌握了太多“资源”,推荐发表、参加项目等直接涉及女学生的前途,如不加严控,“师生恋”可能沦为威逼利诱女生就范的合法借口。
总之,如果利用职权诱奸,还是难以作为犯罪实施严惩,那就会释放很多人心中的恶——哪怕是批作业、推荐发表这种芝麻绿豆大的学术权力,也会被个别人恶意兑现。